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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创]]大家给评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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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11-10-22
楼上。我算是知道我遇到辛集第一杠头了。 ~2y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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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回答两个问题就足够了。第一。鸣笛属不属于城市噪音的范畴。第二。最高交管部门有没有权利制定城市禁笛的权限? ,2i1 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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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城市鸣笛属于城市噪音的范畴。那么环境治理法是不是属于有法可依?交通法和最高执法部分依照环境治理法好交通法规发出的治理文件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应? Tj\h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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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十年代就开始全国大面积。大范围的治理。直到如今。还有人不知道市区鸣笛属于违法。不得不说我们的交管部门失职到了何等的地步。你说要有法院来判是没有错的。但会有人无知的去打这样的官司吗?岂不是赔钱还丢人?会有赢得希望吗?城市禁笛是依法治理。明白不?主管部门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发的文就是强化的作用。是督促的作用。一切都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 JsMN_%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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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抬杠了,让大家伙笑话。你只要回答汽车在城市鸣笛属不属于城市噪音。环境治理法适不适合应用就足够了。你回答一下最高执法治理部门是不是有权规定城市的禁鸣区域就足够了。别的等会再抬可以吗? 8Bh m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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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最高执法机构会发违背法律的文件吗?
只看该作者 49楼 发表于: 2011-10-22
支持老王,老王一向很有见地
ngo

只看该作者 50楼 发表于: 2011-10-22
你以为最高执法机构会发违背法律的文件吗?   Ml{4)%~Y7f  
========== +^J;i c  
你说话不严密、有漏洞,不要说别人抬杠。 CyB4apJ  
啥叫“最高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发布一些与法律抵触的文件还少吗?在咱们这个“人治”高于“法治”的国家,权大于法、县官不如现管的现象比比皆是。大学生孙志刚被非法收容活活打死,几位法律学者提请全国人大要求对“收容遣送条例”这种侵犯人权的“恶法”,进行“违宪”审查,最终“收容遣送条例”废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下发的文件公务招待一律使用本地产的烟酒等等。 ~Ga{=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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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只看该作者 51楼 发表于: 2011-10-22
你回答一下最高执法治理部门是不是有权规定城市的禁鸣区域就足够了。别的等会再抬可以吗? y&\t72C$Fi  
=========== oR7f3';?6  
啥叫“最高执法治理部门”? 8493O x4 O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11-10-22
楼上,你说的现象存在。对哦都是和宪法相悖的。 A@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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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3wj3@  
我说的最高执法机构是特指交管局就是交通法规的最高执法机构,不对吗?难道你还能找出一个比他高的? "GJ.`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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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收容遣送条例说明了社会在不断进步。是好事。就像叫通管理条列。升级到交通法规一样。 0m\( @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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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大于法制的状况是存在的。但和我们讨论的题目相差万里。你只要回答城市禁笛是不是有法可依就足够了。至于别的不再你我的讨论范围之内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11-10-22
讨论问题要有主题。不能把一个提出来的问题或者言论被否或者被质问的无言以对了就拿出别的不相关的话题来搪塞或者狡辩。那样不利于问题的讨论。更不利于真相。如果那样讨论下去。没完没了。如果你对人治大于法制的话题感兴趣,你完全可以发一贴从新来过。我也很愿意加入探讨。 V%C'@m(/SZ  
i~M-V=Zg  
请别穿偏了。讨论要正对主题。
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11-10-22
在啰唆一句啊。在这讨论不是为了争高低。是为了求真相。大家都是成年人。做事要靠谱
ngo

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11-10-22
你只要回答城市禁笛是不是有法可依就足够了。 9VIAOky-  
==================== -$@'@U  
依据环境噪声防治法,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p!<PRms@  
公安机关可以规定禁止鸣笛的路段和时间段,笼统的说“城市禁笛”,好像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具体的说过在城市禁止鸣笛,注意是法律不是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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