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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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IR>Kka(B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_9-Ajv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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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d#s|_n,d)
限值的汽车。 K)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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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AN@zC0\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Y9%yjh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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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L\w]6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F?dTCa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M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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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k]JLk"K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3LTO+>, |"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s 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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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z.G3\s0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8t^"1ND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F+6Z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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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p!691LI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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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lfKknp#B/O
声污染的措施。 6RF01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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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Z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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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Z5U~g?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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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P o_9M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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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CmuC@ Q"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fg9sZ%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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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_I!Xr!!)a0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0N}5sF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vIRE vj#U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s,}<5N]U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m=K 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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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mA."*)8VNg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Kzm_AHA)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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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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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f&`*x t/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G'epsD,.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