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_*X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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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Tt11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Wz(f {Hm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Q0uO49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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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G%8)6m'3
限值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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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1\J1yOL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2]RH)W86;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Tu>{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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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9g5{3N3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T.#A8c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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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CwTNm?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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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UH,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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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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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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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6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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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X1V}%@3: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w8U'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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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污染的措施。 Wl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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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T/q0bwd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aco}pXz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 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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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7^j-6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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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QRZTT 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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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9Glfi@.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AjYe<RU}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Ysc|kxLb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IF++q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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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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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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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F;&fx(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0CVsDVA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9k+&fyy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s(4?^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