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实施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河北省关于实施公务员法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此次依法给予登记的人员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参加公务员过渡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二是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含省选调生)或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三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党政机关外调入市县乡(镇)机关任副科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四是由各级军队转业安置部门直接分配进入各级机关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五是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按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的在公务员岗位上的领导人员、使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六是使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七是因机构改革、调整和政策原因造成的机关超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除以上人员外,我省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后,到200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调配进入机关公务员岗位、财政开支、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市县为单位视缺编情况,按照省下达的录用计划,经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在编制内确定登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