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一记者广州被罚请求交警释疑,未获回应
据新华社电 针对一宗临时停车问题,广州交警在两个多月中先后发出3份自相矛盾的罚单,出现5处法律疑点、差错。
处罚两方均在场却“蒸发”
2006年12月20日,新华社记者在广州一条内街临时停车,到几米远小店办事。
看到交警走近车辆,记者忙跑回去,“对不起、马上走”,并发动汽车。交警一言不发地拍照、写罚单,从车窗递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印着:“驾驶员不在现场”“被‘电子警察’拍摄”。当时交警和驾驶员均在,难道是“人间蒸发”?
法定送达程序不统一
“电子警察”发给的《通知书》显示:请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广a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或邮局网点查询后办理。此后一个多月,记者多次登录该网站查询,一直显示“查无记录”。
近日,记者偶然打开信箱,发现广州交警邮寄来的另一《通知书》。现在,人们很少寄信,往来信函通常使用速递。一张罚单罚款少则200元、多则500元,十来元的速递费,广州交警付不起?
现场和邮寄处罚依据不同
现场交警发给的《通知书》,处罚理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规定”,邮寄《通知书》处罚依据变成了“《交通安全法》第90条”。
经查,第90条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罚单生效不知从何算起
邮寄来的《通知书》显示:7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广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标示:15日内办理,逾期每天按处罚额的3%罚款。但无论是7天还是15天,都没标明从哪天算起。
如果从文书签发日期起算,金盾网没有标明信息上网日期,邮寄《通知书》收到之日即已逾期;如果是以违法之日起算,则限期已满而交警还未把罚单寄出来、挂上网。
新华社记者就这5个疑问联系广州交警请求指正,对方没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