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40094阅读
  • 307回复

有车族:你所不知道的“八不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88楼 发表于: 2007-07-19
只看该作者 89楼 发表于: 2007-07-19
只看该作者 90楼 发表于: 2007-07-19
v

只看该作者 91楼 发表于: 2007-07-20
yutgfuirtt fr
只看该作者 92楼 发表于: 2007-07-24
现代税收原则:税收法定 
《中国新闻周刊》 文/韦森
财政部或国税局不经人大讨论和听证会而自己决定征税和提高税率,这样的做法显然与现代社会“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明确税收立法权,使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当今中国是一件非常急切的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频繁调整一些税率。譬如,2007年5月30日深夜,财政部通过新华社突然宣布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1‰调整为3‰;2007年6月11日,国税局又宣布,从7月1日起,中国将实行新的车船税缴纳制度,缴纳税额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另据2007年6月15日《东方早报》记者报道,权威人士最近透露,中国将在7月份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将至少1倍。财政部和国税局频繁调税率和增加新的税种,近来已成了在中国报刊媒体中经常出现的醒目标题。现在,看来有必要从现代税法学和政治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上来讨论政府税收问题。
  从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来看,一个君主或政府任何时候的征税,从实质上来看,都是国家政权对私人产权的一种强制剥夺和攫取,因而说到底是政府公权力对个人私权利的某种“侵犯”。用税法学家的专业话语来说,由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而依法强制、无偿地从私人和企业那里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因而,对纳税人来说,税收完全是纳税人对政府的一种无对价的给付。
  正因为税收说到底是一种公权力对纳税人私权利的干预和侵犯,是纳税人一种无对价的给付,保护纳税人不受君主和政府公权力的任意攫掠,就成了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人类宪政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诉求。即使从政治学中社会契约论以及税法学中的“利益交换说”来看待国家征税,从而把税收视为人民为向国家求得其产权等保护而支付的一种“必要的价格”,那纳税人也有权知道自己支付的税金到底被如何使用了。
  因此,纳税人通过自己所选出的代表,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和审理,以确保其使用得当,就成了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政治安排。通过一定税收立法和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构成了“税收法定”这一现代国家的最根本性的政治理念。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为防止政府部门财政税收权的滥用,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由此,各国的政治安排大多是政府征税的决定权力必须要由议会来行使。这样才能使人民相信自己的私有产权不会被政府恣意侵犯。
  根据现代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约旦等国家,宪法中均有类似“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的明确条款。根据这一原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要新增一个税种,或提高一种既有税种的税率,往往是件非常麻烦和困难的事。这往往要经过议会多轮激烈辩论,并常常会引起纳税人的各种抵制、甚至抗议。因此,在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常常有经过几届政府激烈争论争吵,一种新税仍不能开始征收或一种既有税种无法被提高的情形。
  然而,在我们国家的现行体制下,情形却完全不是这样。由于目前人们的税收法定主义观念淡薄,税收立法权又集中于最高行政机关,这就为财政部和国税局任意决定税种、税率开了绿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财政部和国税局可以不经人大批准和辩论而随时、随地、随机地开征一种新税种,或任意提高一种既有税种的税率。结果,像证券印花税这样每年征收达3000多亿以上的重大决定,以及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提高一倍的新车船税,财政部或国税局可以不经人大讨论而自己独自决定,甚至最起码连颇具转型期中国特色的听证会都没有举行过。
  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而使纳税人没有任何方法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甚至连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税收部门的任意征税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和评论的机会都没有。这一例子充分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目前还任重道远。上述事实也说明,明确税收立法权,使国家的税收等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规模等均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规范,从而使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目前来看是一件非常急切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只看该作者 93楼 发表于: 2007-07-24

只看该作者 94楼 发表于: 2007-07-24
千年龙气一朝发,但求自强不求仙.

只看该作者 95楼 发表于: 2007-07-24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内容复代表了您的品质,文明回复,做文明辛集人。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