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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从彭宇案看到了法院和公安的丑恶嘴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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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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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直在关注彭宇案件,以及一审判决之后来自各种媒体的评价。彭宇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判决书中的第一点,原、被告是否相撞,法院给出了4点判决理由,而后,我又看了几遍江苏台采访彭宇的视频。想针对法院给出的4点说点什么(蓝色部分为法院判决书,黑色部分是我的看法) ` cgS y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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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i`1Q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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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G6b\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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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的依据居然是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我忍不住首先想到的是,日常经验到底是一个什么玩意呢?日常经验的标准是谁定的呢?上流社会和底层社会的日常生活经验是不是相同呢?我没学过法律,那么就算法律可以用日常生活经验和推理去判案子吧,我又疑问了,为什么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到等事实,就必须着重去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换句话说,假设,当一个人看到一个人躺在大马路上,只是看到一个人躺在大马路上,他怎么去陈述这个人是怎么绊倒或者滑到的这个事实,他唯一能陈述的不过是看到一个人躺在了马路上,那为什么就不能着重分析原告绊倒或滑到的情形呢?因为关于这一点原告也不能提供反证证明。还有那个常理分析,第一个下车之人,是撞倒原告的可能性最大的一个人。可是还有另外一个常理可以分析一下,撞到原告之人是不是那些匆忙赶车的乘客可能性更大一些呢?为什么做好事,就非得抓住撞到原告的人呢?用哪一条常理或者经验可以说说,见义勇为就非得要看到坏人?如果没有看到撞倒原告的那个人,又怎么去抓?最后一点就更加莫名其妙了,根据社会情理,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自行离开,也就是说,这个社会的情理是不是如果雷锋活到现在,那么他肯定是个罪犯,而用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去衡量个人的价值取向,本身就站不住脚。你凭什么要求一个人一定要去遵守社会情理?你凭什么认为一个爱心泛滥的人就是一个做贼心虚的人?法官大人用自己在社会上的经历所形成的人格和价值取向去衡量另一个人的人格和价值取向,是对别人的侮辱,可以根据经验和常理判你诽谤! n3kYVA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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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派出所里那份笔录就更为可笑了,视频中那个派出所所长信誓旦旦地当着电视镜头撒谎,非要说那张照片,是他用自己的手机拍下来的,结果根据彭宇在电脑一鼓捣,当场证明了那位所长是在撒谎,而后所长也承认,笔录是老太太的儿子所拍摄的,而且是利用工作之便。一份笔录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才能被提取出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视频的最后,那位律师清晰地向我们解释了,不再多说了。一份不能成为证据的“证据”,居然被采信这难道也是常理和经验吗?那么我再根据常理和经验判断一下,既然可以用工作之便拍摄到不该拍摄的东西,是不是能推理一下,会不会利用工作之便做不该做的事情呢?因为这也是个社会情理和生活经验啊! Y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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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B#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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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陈师傅是这个案件中唯一一个与双方都没有厉害关系的人,他的证词可信度应该是最高的,从视频中记者采访陈师傅的镜头上可以看得出来,陈师傅对于当时的场景回忆得相当清晰,十分肯定地说老太太当时说了谢谢。因为证人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倒地的情形,所以不能证明倒地的具体原因。按照常理,陈师傅在电视中说的话应该和他在法庭上说的话是一样的吧?不会有傻瓜当着两个权威的面说不一样的话吧。那么法庭为什么只采信陈师傅看到原告躺地下的证词,而不采信陈师傅诉说老太太说谢谢的证词呢?再次根据常理判断一下,有谁会被人撞倒了被搀扶起来,对撞倒他的那个人说谢谢?而对于老太太当庭说谎认定陈师傅不是当时在场的人,法庭为什么又不根据生活经验判断一下,老太太说谎,派出所长说谎这么个事实到底是为什么?而所有的证据采集都是有利于原告的。 {s=$.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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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Rg6e7J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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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被告提出见义勇为这个抗辩理由的时候,法庭又再一次通过常理和经验不信服,感情这个经验和常理也不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的,是针对人存在的。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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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Sgt@G=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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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是个金钱至上的社会,因为素不相识就不会贸然借款,即使你借了钱给别人,在有承担责任之虞时,也得找个人签字画押。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假设在街上看到一个人被撞了,那个人没钱打车,你帮他垫车钱之前,你还得满大街找人给你做担保,不做担保的话,你这种行为就是不受法庭支持的。切不论这钱是借的还是给的,反正就是当事人花了这钱,那么再次根据生活经验判断,一般子女和受伤的老人去医院,况且是一个腿部受伤的老人去医院,需要人搀扶吗?那么最有可能搀扶老人的是谁呢?在那种情况下,当一个人既然已经陪同他们去了医院,面对这样一种局面,让你帮助去挂个号,划个价正常吗?难道在挂号或者划价窗口交钱的时候,帮忙的人还得回去跟当事人要钱,然后回到窗口继续排队?被告垫付的是200余元,不是20000余元,200余元和最后原告索赔的13万余元是个多么巨大的差距,如果如派出所那份笔录所说,被告在第一时间承认撞人事实,那么根据常理判断一下,垫付200余元这种事情成立吗?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07-09-09
这判决书可是从法律角度规范了我们今后的行为啊。以后看见人被撞,要“自行离去”才是情理之中哈...悲哀的道德观进化过程!!!!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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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醒大家!在南京,我怀疑有一些老人专门利用被车撞,或者被人撞的卑劣手段来进行欺诈!有一位朋友,骑电动车时,发现前面有一位来太太突然坐下,他就去扶。老太太反而躺下了。后来被老太太诬陷,说是他撞的。结果是私了,白白赔了老太太1万!彭宇案的情节与此如出一辙!前不久,在玄武湖旁边的路上,看到一个老太太突然在一路上一坐,挡住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那骑车人还好心要扶她起来。我估计,这位骑车人也要倒霉了!至少要被讹诈一笔钱!南京百姓,出行要当心!不要做好事了! Iky'x[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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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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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学过法律,一天都没有,但我知道法律告诉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管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告诉我,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一些常理去加以判断。但是这个案件却清晰地在告诉我们,我们的常理标准是什么,我们的生活经验是什么,我们的社会情理是什么。当代表法律尊严的法官,都可以将人格标准降低到这种程度,我实在是说不出话来了。社会也许确实如那位法官眼中看到的那样,可当他那个代表着庄严、尊严的铁锤砸下去的时候,砸碎了许多人的心,仅仅因为那些人不愿意像这个社会一样变得更加冷漠和势利,那些人不愿意把自己的人格降低到和社会同一个水平面上,那些人不愿意接受那些所谓的人之常情。

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07-09-09
为什么不带上那个派出所的所长的言行呢????他那德行为什么得不到揭露呢???是他丢了笔录啊???做假证的呢????
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07-09-09
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

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07-09-09
ddddddddddd
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07-09-09
看完后我的血压又高了,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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