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1876阅读
  • 8回复

致《大话辛集》版主最美夕阳红、幽幽清泉 用生命来爱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7-04
致《大话辛集》版主最美夕阳红、幽幽清泉 用生命来爱




尊敬的各位版主,6月20日发帖《范庄老师,在金钱面前,亲情显的那么的苍白无力,身为老师丧尽天良》一文中孰是孰非自有公论,道德也好,法律也罢,既然楼主已经把老师的名字写了出来,这也无可厚非,后面跟帖的朋友们看到一面之词,难免义愤,过激言语也在情理之中,但请考虑到这位姓名已经公布于众的老师的感受,楼主所讲有几成是真话,其中是不是还有隐情,家务事本就难以说清楚,短短的几行文字能不能概括其中的是非曲直?这位老师不想在这里纠缠这些,等事情的结果出来后必然会给网上的朋友们一个完整的、真实的事情经过。请拭目以待!
前段时间我发了一帖,《<范庄老师……>严重诋毁我们的形象,与事实严重不符》,其中言辞不是很恰当,请版主原谅,我不是对这版主的不满,更不是对栏目的不满,只是请版主帮助协调一下,请发帖、跟帖的朋友们注意言辞,中国虽然提倡自由言论,但并非没有界限,一如版块公告中所列:

删帖原则:
1. 严禁讨论相关国家(包含国家、省、地区、市级)的政治内容。2. 严禁人身攻击、谩骂、诋毁他人的内容。3. 组织上访、煽动上访等内容。4.严禁道听途说,盲目发帖,恶意造谣,混淆视听发帖,如“**地方出什么事了”之类的帖子非亲眼目睹而刻意哗众取宠将被删除。 5.严禁恶意灌水,重复发帖。广告贴。 6.带有联系方式、明显或变相宣传的内容,求助贴除外。7. 招工求职、买卖商品,房屋租售的内容。 8.各种学习班招生、询问等信息。











我想很多人都是《大话辛集》的忠实粉丝了,不知道是不是留意了这一原则,虽是删帖原则,其中跟帖的人如果对已知道地址姓名的个人进行的谩骂和无真实依据的恶语评论是不是也应该禁言呢?
版主们辛苦你们了,希望你们在百忙中看看这个帖子的跟帖,如果觉得还可以的话,就保留当前的状态吧;如果觉得其中真的存在问题,请帮助协调一下,不要让伤心的人流血又流泪!谢谢!





[ 此帖被深爱每一天在2012-07-04 16:08重新编辑 ]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乐每一天。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7-04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07-05
家务事可以说清楚,只要掰扯得够细。提供足量的文本可供观测,才容易教人分出是非曲直。嘴巴上的仗,嘴巴了。非要捂着盖着,云山雾罩,欲说还休,只能让众人的误会,越来越深。

至于名誉这事儿,怎么说呢,至少对于我来说,真的很无所谓,我们又不是为别人活着的。近处的人,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无须解释;远处的人,爱说什么就说什么呗,乱箭又射不到事主身上。如果内心不够强大,那就告一下呗。正视听,立竿见影。

供参考。
tab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2-07-05
哈哈哈,发那贴的应该是一个当事人,怎么会是道听途说呢。众网友听当事人一方说明情况是有权发表自己的见解的。你也可以新开贴说明情况啊,不敢说只能说心里有鬼。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2-07-05
回 3楼(tab) 的帖子
已经开了新帖说明问题了!谢谢你的建议!
快乐每一天。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7-05
回 2楼(96200) 的帖子
内心足够强大,但并不是无所止境,既然设置了版主,反应问题应该不是违规吧!
至于是否是口头算账,只有事主知道,既然这位教师如此劣迹,为何不诉诸法律?难道只满足于舆论的批评亦或是文字的畅快?
是不是有人恶语相向,我们就应该针锋相对还以恶言呢?我认为稍有点素质的人就明白,何必跟没有素质的人理论呢?其实理论起来真还就难以理论清楚的!
在这里我并不是要求版主删除帖子,只是希望对于一些没有实质内容而恶言恶语的回帖者是否可以禁言或者屏蔽呢?




快乐每一天。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7-05
Re:回 2楼(96200) 的帖子
引用第5楼深爱每一天于2012-07-05 13:48发表的 回 2楼(96200) 的帖子 :
内心足够强大,但并不是无所止境,既然设置了版主,反应问题应该不是违规吧!
至于是否是口头算账,只有事主知道,既然这位教师如此劣迹,为何不诉诸法律?难道只满足于舆论的批评亦或是文字的畅快?
是不是有人恶语相向,我们就应该针锋相对还以恶言呢?我认为稍有点素质的人就明白,何必跟没有素质的人理论呢?其实理论起来真还就难以理论清楚的!
在这里我并不是要求版主删除帖子,只是希望对于一些没有实质内容而恶言恶语的回帖者是否可以禁言或者屏蔽呢?
.......

反映问题当然不违规,但是提出要删帖,那就需要拿出值得采信的证据。

至于人家事主爱不爱消费法律服务,那是人家自己的事儿,总不能强买强卖吧?

如果说理论掰扯不清楚,那靠什么,靠约架吗?如果说掰扯不清楚,律师、法官都是吃干饭的吗?

楼主要求删除辱骂帖,这个我没什么可说的。禁止人家说话,我反对。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7-05
就事论事,如果话说得重了,请多担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