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5243阅读
  • 48回复

别让“大话辛集”办成孙子们发泄私愤的平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 本帖被 最美夕阳红 执行锁定操作(2012-10-22) —
        我发现今天的“大话辛集”已夕日的“大话辛集”了,越来越成为谋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攻击他人、无端造腰诽谤的用武之地。 "[?DS  
    在此奉劝那些小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有胆量,敢做敢为,就把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公布上去,不敢,就是小人行为。 s2SV   
    法律对上述行为是有规定的,请每一位公民都自觉遵守。 dB6 ,pY(  
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 N s0,Z#Z+  
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H+Y1N4W(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FI D ,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Ts7;q9[  
,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 Y,0Z&6 <  
。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 U~?VN!<x[  
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有时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 %_5#2a  
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i>n1>~yn  
  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 V /2NIh  
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 #%nV\ Bl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 9n\>Yieu  
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JH]S'5X8K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KLW5Ad:/rI  
  如果发现有网民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a($7J6] M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可按照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 bl a`B=r  
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 7>gjq'0  
报告。 OgIRI8L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10-19
举双手赞成,如果真有冤情拿着证据摆到桌面上说,通过正当渠道解决。拿着自己都搞不准的事当成真事胡言乱语造声势,诽谤别人,拿着正义当幌子,明眼人一看便知其目的。诬陷人家别人也不可能便宜了你吧,像楼主说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别人没有身败名裂,自己蹲几年可就什么都毁了。再者有些人嘴里也太脏了,恶心,一定时刻记得自己是个人。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10-19
顶楼主!
孔老二消灭了中国的精神,马寅初灭了中国人的肉体,农业部灭了中国人的基因.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2-10-19
”别让“大话辛集”办成孙子们发泄私愤的平台.“ sPZwA0%  
这话不好,好话还要好说才好。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2-10-19
别让“大话辛集”办成孙子们发泄私愤的平台这话不好,好话还要好说才好。 @Nsn0-B?ne  
辛集人的素质也不全是那么高,小人也很多!实名难道不怕小人背后暗算? ~{lb`M^]h  
呼啸而过打酱油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10-19
哪里来的一群“宠物” 4dFr~ {  
?1\I/ 'E9  
一唱一和的 nD/B :0'  
/ Q@4HV  
只许一家当官,只许好事都赶上你家,现在一不小心弄漏啦,还不让说说呀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10-19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10-20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