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机构2012年1月1日前,在预收车辆201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费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额标准提前代收了部分车辆2012年度的车船税。由于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额标准差别较大,因此,保险机构提前代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出现了多缴或少缴车船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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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kE]`~w 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维护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提前预交2012年交强险保费的车辆,按照车船税法的税目税额标准计算多缴了2012年度车船税的(如排气量为1.0升以上~1.6升的乘用车,保险机构预收保费时代收了480元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持2011年和2012年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2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bg'^PN>z =k1sF3.V'c [ 此帖被江湖险恶在2012-11-03 08:15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