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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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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全省性社会团体经过清理整顿和依法登记管理,普遍按照各自的宗旨开展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一些部门的领导同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还身兼数职,不仅影响了本职行政领导工作,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团体健康、独立地开展工作。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j+{cc: h"X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尽快辞去所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7YK6e  
  二、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对部门领导同志辞去社团组织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该辞去兼职而未辞去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k,0Y3v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CDsl)  
  本通知内容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3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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