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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全省性社会团体经过清理整顿和依法登记管理,普遍按照各自的宗旨开展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一些部门的领导同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还身兼数职,不仅影响了本职行政领导工作,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团体健康、独立地开展工作。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J@"Pv~R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尽快辞去所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