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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冀办字〔1997〕32号 AcY! 为使社会集团小汽车的消费同我省的财务、交通、能源等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业协会、总会、非经营性事业和政企合一的单位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XV<{tqa 一、配车标准 yuB\Z/ (一)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 升及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 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hO[^^i9 (二)设区的市和省直厅(局)级领导干部可使用排气量2.2 升及以下车型的轿车。 4
g/Ly8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设区的市直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使用的小轿车,一般控制在排气量2.0 升及以下,其中省命名的经济强县(市、区)可使用1-2 辆排气量2.0 升至2.2 (不含2.2 )升车型的小轿车;贫困县脱贫前和财政困难县在自立前,只能使用排气量2.0 升(不含)以下车型的国产中、低小汽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