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本想卖掉现居住的一套使用权房子,但后来又因故反悔,因此被房屋中介公司索赔一万元违约金。“多亏当天我带着宠物狗去了,签合同时,小狗突然跑了出去,它这一跑,竟无意中让我避免了一万元的损失。”昨日,当事人王先生说起此事时,幽默地将功劳记在宠物狗身上。
据王先生介绍,他和妻子孙女士打算把现居住的使用权房子卖掉,再买一套产权房,王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卖房。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王先生夫妻一起来到该中介公司,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先支付给王先生夫妻一万元定金,如果王先生夫妻违约,除了返还定金外,还要赔偿一万元违约金。然而,就在双方准备签字时,王先生的宠物狗突然跑了出去,王先生随即追了出去。最终,由孙女士代丈夫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合同签好后,王先生夫妻俩却又后悔了,他们决定暂时不出售该套房子。第二天,夫妻俩将一万元定金退给中介公司,表示要解除合同。但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夫妇支付一万元违约金。
事情闹到这种地步,王先生咨询了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张律师认为,其妻子孙女士与房屋中介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本人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没有证据能证明王先生同意卖掉该房屋。后来,双方闹到法庭,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夫妻返还一万元定金即可。
通过此事,张成林律师提醒读者,公有住房的转让,一定要承租人代表和共有人都签字,才有效;而自管房除此之外,还须要产权单位同意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夫或妻一方代表另一方签字,则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