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新年有新政 石家庄超速50%以内警告不罚款 ]U?)_P@}
时间:2014-01-02 来源:都市网 作者: 浏览量: 7929次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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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13年,地铁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给市区交通带来了空前压力;在2014年,石家庄市的交管工作有哪些新政策、新变化?在新年到来之际,记者专访了石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管局长武瑞琪。 z !2-U
限速 BSU%.tmI
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路段 超速50%以内只警告不罚款 QlT{8uw)
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e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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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4B?8$&b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q**,_?;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hZx>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UolsF-U}'
石家庄市将严格执行公安部交管局的上述规定。对于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记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处罚。 c%,@O&o
测速 测速地点须向社会公布 bWU4lPfP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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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测速规定: D&0y0lxI@
1、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vU=+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TrA&yXXL
3、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O_-Lm4g?4
4、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l"|x75-
移动测速规定: ixc~DV+@[
1、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2|]pD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G- nS0Kn:
3、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P|c[EUT
4、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A_h!3f&
5、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d\]s]}`
目前,石家庄市交警系统正在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抓拍设施,欢迎大家提出来,我们马上进行纠正。 )lB 3U
异议投诉: ^I2+$
对石家庄市(包括下属17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拍摄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到市交管局服务大厅2号窗口进行投诉,查询电子警察记录,查看电子警察照片。联系电话:0311-8585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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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地市的电子警察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也可以和石市交管局法制处联系,由民警出面协助当事人和外地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帮助解决。 mY!os91KoO
事故 简易程序处理事故不再扣车 #( G>J4E,
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家庄市已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j{O0.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aLa{zB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Nmu;+{19M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kC:GEY<N:Q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YB?yi( "yL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7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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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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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T~Z(_j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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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审验 jFAnhbbCE
连续3个周期不审验驾驶证降级 phk fPvL{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Lc L|'S)
这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所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不是注销驾驶证而是注销其最高的准驾车型。例如,对持有A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审验的,应注销其A2准驾车型,并降级为B1、B2准驾车型。 Am>^{qh9
连续3个周期 "`WcE/(
不检车强制报废 rZ[}vU/H`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A6-K~z^
所谓“连续3个检验周期”并非“连续3年”。以小型机动车为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的小型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年至15年是每年一检,15年以后是半年一检。依此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个周期”即连续6年没有参加年度检验将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即1年半没有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检车 zX=K2tH
保管费 Jw "fqr
事故车不再收停车保管费 _OR@S%$
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Q[sj/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 l@:|OGD;8
1、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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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9Q)9*n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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