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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新年有新政 石家庄超速50%以内警告不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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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01-03
交管新年有新政 石家庄超速50%以内警告不罚款 K fNR)  
时间:2014-01-02 来源:都市网 作者: 浏览量: 7929次 + f?xV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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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13年,地铁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给市区交通带来了空前压力;在2014年,石家庄市的交管工作有哪些新政策、新变化?在新年到来之际,记者专访了石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管局长武瑞琪。 UBy:W^\g  
限速 }Rq-IRa'  
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路段 超速50%以内只警告不罚款 q|ZQsFZ  
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EU x1II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S`c-N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b8B)VZ?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P}Ule|&LK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b;sjw5cm_  
石家庄市将严格执行公安部交管局的上述规定。对于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记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处罚。 5 %aT  
测速 测速地点须向社会公布 v~HfA)#JK  
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 $;+`sVG  
固定测速规定: BhJ~jV"  
1、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o//PlG ~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jW  
3、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t>/_pI+=  
4、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o #&;,9  
移动测速规定: @AkD-}^[  
1、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 )/oDyO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W*|U  
3、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eTa[~esu.  
4、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c<5:c  
5、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tLu  
目前,石家庄市交警系统正在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抓拍设施,欢迎大家提出来,我们马上进行纠正。 "7a;Ap q*  
异议投诉: {mV,bg,}~  
对石家庄市(包括下属17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拍摄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到市交管局服务大厅2号窗口进行投诉,查询电子警察记录,查看电子警察照片。联系电话:0311-85858590。 rB%acTCz=[  
对于外地市的电子警察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也可以和石市交管局法制处联系,由民警出面协助当事人和外地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帮助解决。 ~x}=lKN  
事故 简易程序处理事故不再扣车 Q1@V?`rkS{  
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家庄市已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s**UiDR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t,fwlM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X*C4N F0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d=\Kyu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Mmvf'N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gzX=*;x+?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0{9F<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0CU% %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jCbxI^3A  
驾驶证审验 7J2i /m  
连续3个周期不审验驾驶证降级 :j,e0#+sA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rG*vzi  
这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所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不是注销驾驶证而是注销其最高的准驾车型。例如,对持有A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审验的,应注销其A2准驾车型,并降级为B1、B2准驾车型。 t%<d}QuHW  
连续3个周期 ^k?Ig.m  
不检车强制报废 ;H8A "$%n~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2[cpF]  
所谓“连续3个检验周期”并非“连续3年”。以小型机动车为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的小型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年至15年是每年一检,15年以后是半年一检。依此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个周期”即连续6年没有参加年度检验将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即1年半没有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检车 Ow]c,F}^  
保管费 >?A3;O]  
事故车不再收停车保管费 hu qQ0  
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Lv ,Ls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 L pdp'9>I  
1、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PN+68|  
2、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m)?c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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