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3O{*~D&n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sZ~q|}D-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rT%C&ze
(民发〔2011〕192号) %V40I{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yu3nA:7D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z)y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4k}3^.#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R;z<_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sk@y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m#5i"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Xr?(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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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FE}!I
冀人社字[2012]72号 4J #F;#iA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企业: >j5,Z]
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128号),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 2001)10号)规定,现对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y%"[6c|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z"cF\F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K})=&<M0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A 9R,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SkJgzvC
三、其他问题 T6T3:DG_B
(一)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bCv=Uo,+6
(二)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px|y_.DB2x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p]/qf\E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PKDzIA~T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qx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