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因劫财劫色未遂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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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刘丙摁(化名)是辛集市和睦井乡人,曾因犯强奸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9日19时许,刘某骑电动车回家,见一女子骑电动车同向而行,便进行尾随。行至柳润庄园道口东100米时,刘某见四周无人便加速追上被害人,将其推到拖曳至地里,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后刘某脱下被害人裤子欲实施强奸,发现被害人例假未果。接着刘某来到被害人的电车处翻找,因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辆大货车撞烂,即赶紧推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趁机打电话求救,章某被抓获。 :s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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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虽未遂但系累犯,2014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00元。 w,^!kO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