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集市焱森皮业有限公司股东赵灵芝,我与魏宪巧各出资150万元,依法登记开办焱森公司,并购买了房产一处,该房产属我与魏宪巧所共有的。2012年魏宪巧私自以上述房产做抵押,为翰博公司担保,向工商银行辛集市支行借款1215万元。在此笔抵押贷款中,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H !Z=}>TN
在办理抵押过程中,未经共有人同意即签定抵押合同,做为抵押物共有人的我,对此毫不知情,更没有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意见。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未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违法签定押抵合同,损害我的利益。银行明知抵押人没有提供焱森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抵押的决议,以及抵押物共有人赵灵芝到场签字同意的情况(银行方面也根本没有通知共有人赵灵芝到场确认并同意),仍然违法违规为该笔贷款签定了抵押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之相关规定,该条这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违反了《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共有财产之规定,“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n o`c[XY
未对抵押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保证进行审查核实。抵押合同的附件《抵押物清单》,只有抵押权人即工商银行的盖章,抵押人焱森公司并没有盖章,抵押物共有人赵灵芝也没有签名捺印,该附件是不真实的。该抵押合同第9.9条中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没有提供,工商银行应要求其提交,但未要求,属渎职行为。合同最后的签字盖章、抵押物共有人一栏,做为共有人的赵灵芝没有签名捺印。 ty[bIaQi
2012年4月28日《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材料一栏14项,其中的股东会决议,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因为该公司仅有魏宪巧、赵灵芝两名股东,赵灵芝做为股东既没有参加股东会,也不知道有这份决议。 asb-syqU
从上述的各种情况看,工商银行辛集支行存在与抵押人恶意串通,违规操作,违法放贷的行为,损害了我的财产处份权和知情权,要求严肃彻查,依法处理。 /~NsHS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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