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七十六条】机动车无责任赔偿的条款,一直争议不断。十年后的今天,让我们唯结果论,重新审视这条法规。 auqN8_+=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条文。 I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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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WncH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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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i,2<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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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sX?O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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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wkx #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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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G(wst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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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h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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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重点,就是这个【七十六条】。这条法规,规定了在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责,也要进行赔偿。在一些卫道人士眼中,是中国最具人道主义的法律条文,因为他保护了弱者,保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甚至有了那么点劫富济贫,绿林好汉的味道。 \gK'g-)}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么?新交法实施之前,交通事故中行人死亡数,占到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新交法实施1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80%!机动车保有量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确实有一定的影响;而无处不在的电子警察,日益加重的处罚力度,让机动车主动违章的现象非常的罕见。真正的原因,是行人与非机动车,对交通法规的蔑视。造成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单薄,有恃无恐的罪魁祸首,正是这个违背法理的【七十六条】!很多人说:撞死不赔,太没人性。我要说的是,他们没搞清【撞死不赔】与【找死不赔】两者间的区别。 J`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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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你也不敢撞我。这是很多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心中的潜台词,因为同样的事例每天都在大家身边发生。XX行人闯红灯,被汽车撞了,汽车驾驶员无责,但也要一样垫资,送医院,做检查,扣车,做鉴定等等,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最后即使认定无责,也还要莫名其妙的赔偿10%。更有甚者,参与事故处理的交警,为了快速结案,唆使机动车驾驶人认全责,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样看似皆大欢喜,实则间接地造成了保险公司承保成本的大幅增加,提高了全体机动车的保费;最重要的是,事故中违章应负全责的行人,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受害者,获得了全额的赔偿。这种颠倒黑背的事情多了,有些人会变本加厉,有恃无恐,甚至从此走上碰瓷的不归路。但下一次,就不一定是受轻伤这么幸运了,很可能丢掉的就是性命。 y+=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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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条】立法的初衷肯定是好的,但现实中好心办坏事的例子数不胜数。如果想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完全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医疗保险等其他手段进行;而在责任划分上打折扣,做妥协,其实是将更多的交通安全意识淡泊的人,送上了黄泉路。 F >^KXq:Z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谁违章,谁负责。建议修改76条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看似严酷,实则可以救下很多人的命。 t:P7ah
与之配合,公众媒体应该进行合理引导。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发生事故产生伤亡的,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反过来还要给机动车一方赔付修理费用。这种新闻报道一出,必将在全社会引起广泛的讨论。一番唇枪舌剑,专家与野狗互殴等乱象过后,风平浪静,带来的是全民的安全意识提升,媒体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交通事故率,致死致残率的大幅下降,立法的初衷与目的也就真正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