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TfJL+a0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zK=dz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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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发[1998]296号 3[VWTq)D=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b\?3--q
现将《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当中发现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OR]T`meO
河北省人事厅 )o{VmXe@@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uJgI<l'|e3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Akd8}nf~
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HOfF"QAR$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哲做如下规定: Q uB+vL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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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Q5&5UrBr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sGSsUO:@j;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VBM/x|'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MSl&?}Bj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