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辛集赵某因私自拆除被法院保全的自己事故车上的零件,被辛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4日23时许,赵某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与电动车相撞,该车被暂扣到辛集市胡合营交警队事故科停车场内。2012年11月22日,辛集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由辛集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扣押该肇事车。在肇事车被扣押期间,赵某于2013年5月未经允许将车上部分零件拆走,直至2013年9月被害人家属一方申请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该车时被发现。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汽车零件总价值2157元。
赵某在肇事车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私自将肇事车上的零件盗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2015年1月10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盗窃罪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