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2015阅读
  • 8回复

河北十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1-18
HJ?p,V q5_  
今天从河北省公安厅获悉,《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暂行)》正式施行,主要解决超生等十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超生类人员可随父母落户。 w[}5qAI5*f  
,#W>E,UU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Au<NUc 2  
k%YvJXL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V*5 ~A [r  
4/vQ/>c2j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X:+lD58  
.;&c<c|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b-ZC~#?|b  
FpN>T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 ^&F8NEb=2>  
89e<,f`h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应当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公安派出所凭补办的《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h)fJ2]JW8W  
pKJ0+mN #"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fQ33J>  
:c[iS~ ~Y  
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n7*6l<k~4  
\CNv,HUm3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Z`y%#B6x.  
%$}aWzQxll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Y> ElE-  
A:Pp;9wl  
(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LB#K?I  
#\3(rzQVO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Dj9  
8;K'7 7h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G`8i{3:  
&o%IKB@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m%hI@'  
j;6kN-jx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d#xi_L!  
21M r2-#z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_Cn[|E  
UfI H!6Q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zO)A_s.6K  
D@A@5pvS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n`gW&5,,z  
70hm9b-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 )F*;7]f  
VN6h:-&iY  
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由各设区市公安局、省直管县级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意见。 ,j\1UAa  
~iI4v#0  
据悉,在2010年至2015年,河北省公安机关共为26276名无户口人员解决了户口问题。河北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派出所和广大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并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基础。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共同做好核查工作。 =$xxkc. ~G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01-18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01-18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6-01-18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6-01-18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6-01-18
     利民大事
UC头条、大鱼号“辛集越战老兵”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6-01-19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6-01-19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社区是一个大家庭,请注意文明回复。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