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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检察院酌情不起诉一滋事抑郁症患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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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01-21
近日,因有精神疾患的王某寻衅滋事后积极赔偿,辛集市人民检察院酌情决定不起诉。 A"\P&kqMV  
    40岁的王某是辛集市人,患有抑郁症,治疗后好转。2015年8月7日晚7时左右,王某心情不好喝了点酒,在辛集市采五小区中门站立时,恰好一对骑自行车的父子经过,王某见年轻男子回头看了自己两眼,便开口大骂,随后又殴打父子二人,造成父亲轻伤二级。 KD%xo/Z.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司法鉴定,案发时王某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近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U^}NZ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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