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1518阅读
  • 1回复

证监会改规:现金分红不少于30%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10-09
— 本帖被 神聊 执行加亮操作(2008-10-10) —


证监会改规:现金分红不少于30%
快讯:证监会:公开发行的证券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可实现分配利润的30%。

  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打包出台

  瞄准现金分红 国寿等机构表示将强化长期持股信心

  9日,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经征求意见后打包正式发布。其中,鼓励分红的政策更是瞄准现金分红这一对投资者更加实惠的举措,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由原规定的20%提高到30%。

  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条款,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决定》取消了意见稿中"或股票方式"的表述,剔除了"送红股",只保留"送现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寿等机构投资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现金分红比例是其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险等机构"预计到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回报率,则更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与此同时,中行、工行等大型蓝筹公司也均对《决定》予以积极响应,表示将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分红政策和比例区间。

  结合实践需要,《决定》将意见稿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需写入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取消,以维护公司自治性和公司章程的原则性、稳定性。

  同时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也本着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代之以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的目标。与意见稿相比,《规定》增加一条,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以保障相关各方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回购股份交易的公平、公正。

  据悉,交易所将于10日或11日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应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并明确交易所对公司设立回购帐户实施实时监控、特别监管的相关措施。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次修订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基础上,证监会后续还拟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系统修订,修订过程中,将对协议回购以及我国目前尚未实践过的要约回购等回购方式予以统筹考虑。(中国证券网 周翀 马婧妤)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和谐辛集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8-10-09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谢谢您的回复内容,这是对楼主者莫大的尊重。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