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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业绩是企业股权融资当中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河南快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您讲解。 河南快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了解到某家去年5 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 ,在2011 年年初引入PE 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 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 万元,且2012 年和2013 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 以上。结果,由于A 公司在2011 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 机构在2011 年11 月就以A 公司预测2011 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 ,曾于2008 年引进PE 机构,承诺2008-2010 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 万元、5800 万元和8000 万元。最终,B 公司2009 年和2010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 万元、3600 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 年度补偿款金额= 投资方投资总额×(1- 公司T1 年度实际净利润/ 公司T1 年度承诺净利润) T2 年度补偿款金额=( 投资方投资总额- 投资方T1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 ×〔1- 公司T2 年度实际净利润/ 公司T1 年度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2 年度同比增长率) 〕 T3 年度补偿款金额=( 投资方投资总额- 投资方T1 年度和T2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 ×〔1- 公司T3 年实际净利润/ 公司T2 年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3 年度同比增长率) 〕 在PE 、VC 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 、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 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 、VC 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更多知识请继续关注快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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