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14819阅读
  • 1回复

李某某、尹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6
bL>J 0LWQ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7-01 (h;4irfX  
/$v0Rq9  
文书正文 `4V_I%lJ&  
审理法院 G[7Z5)2B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lZfZ?oAz  
文书类型 pUV3n 1{2  
判决书 9\F:<Bf$#  
案号 uzA"+cV5  
(2019)冀0108刑初1050号  3LKL,z  
当事人信息 EN^C'n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Z/nTI 0N{  
uH'n.d"WG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被抓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tY=sl_  
Ra%" +=  
辩护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XI#1)  
We]mm3M3  
被告人尹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晋州市。2019年3月25日被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7Ddo ^Gtx  
vvEr}G  
辩护人房建来,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z/_'DE  
审理经过 @SA:64 9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舒闯,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房建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Hk)IV"[R  
"p<B|  
请求情况 4 \*!]5i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mx*G  
oZ% rzLH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Kt Wn08D!  
</,RS5ukn  
吕光泽(已判决,下同)2012年8月被假释后,逐步笼络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辛集市租赁门脸房开设聚福堂茶楼作为该组织活动据点。2014年以来,吕光泽等人为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在辛集市各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吕光泽为组织、领导者,温某、张彦甫为骨干成员,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为积极参加者,刘某6、丁某2(以上均已判决,下同)、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L[4Su;D  
wm> I;|gA)  
以吕光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禁止吸毒、禁止参赌、定期到据点集合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间,为维护组织利益,吕光泽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不法手段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疯狂聚敛大量财富,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支付赔偿款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发放经济补偿、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34lt?6 %j  
|q&&"SpA  
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辛集市市区中里厢乡、新垒头镇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WQQs  
1an?/j,  
(一)故意毁坏财物 5.st!Lp1  
^_dYE]t  
2016年2月9日,魏夯与被害人李某1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纠集丁某1、王龙、刘某6、宿某、周某、张某4、张某3等人持球棒、菜刀、消防斧前往辛集市李某1家滋事,并与李某1、李某2、“大金”等人发生殴斗。同年2月11日下午,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纠集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宿某、周某、王龙、裴浚杰、田某1、张银、孙中、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持铁管、镐把将李某2打伤,并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门窗玻璃和部分财物砸毁,后魏夯赔偿李某2、李某1等人共计29.5万元。经鉴定,李某2之损伤属于两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李某2家被砸毁物品价值4320元,李某1家被砸毁物品价值6270元。  [o]^\a y  
L8"0o 0-  
(二)非法拘禁 s?h=%; T[  
n_}=G RR  
2016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为向俞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尹某、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均已判决)伙同吕光泽、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宿某、周某、王某3、张小东、杨兆国等人自辛集市一养狗场将俞某1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其间对俞某1进行殴打,至次日20时许俞某1跳楼逃走。 V[&4Km9C  
d^5OB8t  
(三)诈骗 JWHKa=-H  
1_}* aQ  
2017年12月11日晚,吕光泽、温某、魏夯、刘某6、丁某2、王龙、田某1、杨旭蒙、赵献龙、贾宝珍、杨兆国、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辛集市瑞景园小区门口南侧一门店内设立赌局,由张露提供透视腰带、耳 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尚某123万元。 C(( 7  
")%)e;V3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7aAT  
tBSHMz  
1.2016年10月14日上午,因辛集市公园首府开发商占用张某3家土地一事,吕光泽组织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田某1、范某、王迈、赵某2、刘念、赵子昂、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镐把、钢管等凶器将公园首府售楼部围堵,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hq}kAv4B=  
D,FX&{TYU  
2.2016年10月15日上午,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吕光泽纠集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裴浚杰、田某1、王迈、赵某2、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的地里阻止开发商砍掉吕光泽购买的果树,并对郭某1进行殴打,当天下午吕光泽又纠集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周特、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将电闸拉掉,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f_,Nlc  
%au2kG,  
(五)寻衅滋事 >_9w4g_<  
[UqJ3@>  
1、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吕光泽、张彦甫、丁某1、张某4、刘某6、徐磊、王某3、裴浚杰、王迈、周特等人携带砍刀、钢管、镐把等凶器赶到衡井线辛集市与晋州市,拦截马某1所领的大车,后逼迫马某1将7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I7!+~uX  
4L'dV  
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吕光泽指使张彦甫、徐磊、裴浚杰、王迈、赵某2、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铁管、镐把等凶器赶到安新线辛集市与深泽县,拦截封某2、封某1统领的大车,后逼迫封某2、封某1将手中的40余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q'u^v PO  
}cDw9;~D  
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吕光泽指使张彦甫、徐磊带领张某3、张某4、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到辛集市治超站找到张某5,抢走张某5领车用的手机,逼迫张某5将手中的车辆交给吕光泽统领,后赶到辛集市翰墨艺苑店内找到赵某3,逼迫赵某3找吕光泽“谈判”,将手中的大车交给吕光泽统领。 .QRa{l_)  
&%."$rC/0b  
4、2017年6月,谢某2安排吕光泽等人负责支家方碑村拆迁户的拆迁工作,吕光泽、范华、温某、张彦甫、赵某1商议并指使郭某2、丁某2、宿某、刘念、赵子昂、周特、李某某、杨兆国到支家方碑村泰和富贵园小区项目的拆迁户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家中,以扔酒瓶、扔鞭炮、铁丝锁门、往门上喷字的方式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等人将土地交回集体。 H=2sT+Sp  
R0>GM`{  
(六)组织违法事实 3N8RZt1.b  
f|eUpf%)  
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宿某、张某4、周某、李某8、王某3到辛集市许某的按摩店找   小 姐时与按摩店人员发生口角,后许某带人将宿某打伤。吕光泽得知此事后,于2016年8月9日晚22时许,纠集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丁某2、赵某1、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范某、张银、刘念、赵子昂、刘盛杨、张小东、周特、杨兆国、高志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物将许某位于辛集市监控摄像头等物砸毁。后许某被迫经人协调赔偿宿某5万元了事。 :Osw4u]JXd  
[kfLT::mT  
二、个人犯罪事实 o[C,fh,$  
bB01aiUw@l  
(一)诈骗 }A@op+0E  
-[\+~aDH,  
1.2018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魏夯、闫德森、刘某6、丁某2、乔彦、刘盛杨、周特等人在辛集市国际皮革城辅料市场周特的茶楼一楼设立赌局,采用换牌的方式做点诈骗孙某10万元,后孙某出具10万欠条,但未支付。 m0XdIC]s  
)HPt(Ck  
2.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位趁怡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7年7月起,李某某以要与朋友经营抵押车生意和承包给村里打水井的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位趁怡借款26万余元,实际用于购买自用的二手汽车和其他消费,后将二手汽车变卖后偿还个人债务。李某某先后偿还位趁怡6万元。 rkw^RW^  
:_ _z?<?(  
(二)寻衅滋事  obYXDj2  
sC ,[CN:b  
2016年9月26日22时许,张彦甫、李某10、李某11在辛集市马兰起饭店吃饭时,李某10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贾某、吴某等人发生争吵,张彦甫打电话将被告人李某某、裴浚杰、李若能、周特等人叫至饭店,之后对贾某、吴某进行殴打,其间,李若能持刀将贾某砍伤,后张彦甫赔偿贾某7万元、赔偿吴某7000元。经鉴定,贾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吴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F' eV%g  
X%ii z  
(三)聚众斗殴 ,Jqi J?,4C  
a`]Dmw8@  
2014年底,聂志国(已判)与魏修(已判)的父母魏某3、刘某7因故发生争执,当晚刘某7患脑溢血疾病,魏某3、魏修认为刘某7患病与聂志国有关,2015年8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由聂志国赔偿魏某3人民币十万元且已支付。2017年1月份,魏某3、魏修以聂志国答应赔礼道歉而未道歉为由给聂志国打电话要求说事,双方在电话中多次争吵,后聂志国将此事告知其姑父尹玉更。2017年1月25日23时,魏修和聂志国电话约定在晋州市总十庄镇张家庄村见面,后魏某3、魏修电话召集魏同年、魏士宗(已判)、高达达(已判)、魏同友等人,聂志国带领尹玉更(已判)、尹宝佳、尹某、李艳召等人赶到约定的地点张家庄村,后发生冲突双方分别持铁锹、木棍等互殴,聂志国倒地,魏修、魏士宗、魏同年、魏同友等人受伤,高达达报警,斗殴终止。经鉴定,魏修、魏士宗、魏同年伤情为轻微伤,魏同友伤情为轻伤一级。 U&DD+4+28:  
KMFvi_8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之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 D[d+lq#p  
i9KQpWG: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位趁怡一案,其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案,其没有参与;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尚某1被诈骗案其只是去挣工资,不清楚其他人的分工情况;其他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是一般参加者,作用小,从犯;孙某被诈骗案系未遂;已经赔偿被害人贾某、吴某、李某1;位趁怡被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无诈骗意图;未实际参与诈骗尚某1案。 3@'3U?Hin  
>fCz,.L  
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尹某认罪认罚;聚众斗殴案同案犯已被判处缓刑,应从轻处罚;非法拘禁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M'Ec:p=X"  
本院查明 TFrZ+CcWp2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5`@>_  
N7/eF9  
吕光泽(已判决,下同)2012年8月被假释后,逐步笼络了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辛集市租赁门脸房开设聚福堂茶楼作为该组织活动据点。2014年以来,吕光泽等人为维护其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在辛集市各地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吕光泽为组织、领导者,温某、张彦甫为骨干成员,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为积极参加者,刘某6、丁某2(以上均已判决,下同)、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m{&%^G  
bUR; d78  
以吕光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并有禁止吸毒、禁止参赌、定期到据点集合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间,为维护组织利益,吕光泽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不法手段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疯狂聚敛大量财富,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支付赔偿款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发放经济补偿、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P4#Q_  
P.G`ED|K!Y  
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辛集市市区中里厢乡、新垒头镇等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组织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Iy4 B+  
{(o$? =  
(一)故意毁坏财物 >lZ9Y{Y4v  
&p/ ^A[  
2016年2月9日,魏夯与李某1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纠集丁某1、王龙、刘某6、宿某、周某、张某4、张某3(以上均已判决,下同)等人持球棒、菜刀、消防斧前往辛集市李某1家滋事,并与李某1、李某2、“大金”等人发生殴斗。同年2月11日下午,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纠集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已判决)、刘某6、宿某、周某、王龙、裴浚杰、田某1、张银、孙中、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持铁管、镐把将李某2打伤,并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门窗玻璃和部分财物砸毁,后魏夯赔偿李某2、李某1等人共计29.5万元。经鉴定,李某2之损伤属于两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李某2家被砸毁物品价值4320元,李某1家被砸毁物品价值6270元。 ][Ne;F6  
p#['CqP8  
(二)非法拘禁 rnB-e?>  
AF-4b*oB  
2016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为向俞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尹某、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均已判决,下同)伙同吕光泽、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宿某、周某、王某3、张小东、杨兆国(均已判,下同)等人自辛集市一养狗场将俞某1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其间对俞某1进行殴打,至次日20时许俞某1跳楼逃走。 zT;F4_p3G-  
%bs6Uy5g)a  
(三)诈骗 -)S(eqq1  
lPA: aHcj  
2017年12月11日晚,吕光泽、温某、魏夯、刘某6、丁某2、王龙、田某1、杨旭蒙、赵献龙、贾宝珍、杨兆国、周特(均已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辛集市瑞景园小区门口南侧一门店内设立赌局,由张露提供透视腰带、耳 机等作弊设备,做点诈骗尚某123万元。 GR@jn]50  
Yv="oG!xL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 +P&O4>  
``l7|b jJ  
1.2016年10月14日上午,因辛集市公园首府开发商占用张某3家土地一事,吕光泽组织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田某1、范某、王迈、赵某2、刘念、赵子昂、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镐把、钢管等凶器将公园首府售楼部围堵,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_2;}eg  
AQCU\E  
2.2016年10月15日上午,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吕光泽纠集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裴浚杰、田某1、王迈、赵某2、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的地里阻止开发商砍掉吕光泽购买的果树,并对郭某1进行殴打,当天下午吕光泽又纠集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赶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将电闸拉掉,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zR)9]pJ-  
GwHp@_>  
(五)寻衅滋事 ZM:!LkK  
Z_Tu* F  
1.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吕光泽、张彦甫、丁某1、张某4、刘某6、徐磊、王某3、裴浚杰、王迈、周特等人携带砍刀、钢管、镐把等凶器赶到衡井线辛集市与晋州市,拦截马某1所领的大车,后逼迫马某1将7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SdorPOq&  
$9_yD&&  
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吕光泽指使张彦甫、徐磊、裴浚杰、王迈、赵某2、周特、李某某等人携带铁管、镐把等凶器赶到安新线辛集市与深泽县,拦截封某2、封某1统领的大车,后逼迫封某2、封某1将手中的40余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7WuhYJbf  
r!DUsE  
3.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吕光泽指使张彦甫、徐磊带领张某3、张某4、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到辛集市治超站找到张某5,抢走张某5领车用的手机,逼迫张某5将手中的车辆交给吕光泽统领,后赶到辛集市翰墨艺苑店内找到赵某3,逼迫赵某3找吕光泽“谈判”,将手中的大车交给吕光泽统领。 pq<302uBQ  
i+`N0!8lY  
4.2017年6月,谢某2安排吕光泽等人负责支家方碑村拆迁户的征地拆迁工作,吕光泽、范华、温某、张彦甫、赵某1商议并指使郭某2、丁某2、宿某、刘念、赵子昂、周特、杨兆国、被告人李某某到支家方碑村泰和富贵园小区项目的征地拆迁户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家中,以扔酒瓶、扔鞭炮、铁丝锁门、往门上喷字的方式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刘某1、刘某3、刘某2、刘某4等人将土地交回集体。 } v#Tm  
+mc0:e{WF  
(六)组织违法事实 9?4EM^ -  
Tyc `U&  
2016年8月的一天,宿某、张某4、周某、李某8、王某3到辛集市许某的按摩店找   小 姐时与按摩店人员发生口角,后许某带人将宿某打伤。吕光泽得知此事后,于2016年8月9日晚22时许,纠集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丁某2、赵某1、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范某、张银、刘念、赵子昂、刘盛杨、张小东、周特、杨兆国、高志宽、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物将许某位于辛集市监控摄像头等物砸毁。后许某被迫经人协调赔偿宿某5万元了事。 Xi^#F;@sU  
9rO,h|L   
二、个人犯罪事实 8Ja't8  
eVDO]5?  
(一)诈骗 T@V<J'  
3zV{cm0  
1.2018年1月7日晚,魏夯、闫德森、刘某6、丁某2、乔彦、刘盛杨、周特(均已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辛集市国际皮革城辅料市场周特的茶楼一楼设立赌局,采用换牌的方式做点诈骗孙某10万元,后孙某出具10万欠条,但未支付。 Ygwej2  
:?LUv:G  
2.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位趁怡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自2017年7月起,李某某以要与朋友经营抵押车生意和承包村里打井的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位趁怡借款26万余元,实际用于购买自用的二手汽车和其他消费,后将二手汽车变卖偿还个人债务,李某某先后偿还位趁怡6万元。 Ne6]?\Z  
Yv}V =O%  
(二)寻衅滋事 Gag=GHG  
irg% n  
2016年9月26日22时许,张彦甫、李某10、李某11在辛集市马兰起饭店吃饭时,李某10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贾某、吴某等人发生争吵,张彦甫打电话将裴浚杰、李若能、周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叫至饭店,之后对贾某、吴某进行殴打,其间,李若能持刀将贾某砍伤,后张彦甫赔偿贾某7万元、赔偿吴某7000元。经鉴定,贾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吴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9eA2v{!S  
U _QCe+  
(三)聚众斗殴 y81B3`@  
zUw=e}?:  
2014年底,聂志国(已判)与魏修(已判)的父母魏某3、刘某7因故发生争执,当晚刘某7患脑溢血疾病,魏某3、魏修认为刘某7患病与聂志国有关,2015年8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由聂志国赔偿魏某3人民币十万元且已支付。2017年1月份,魏某3、魏修以聂志国答应赔礼道歉而未道歉为由给聂志国打电话要求说事,双方在电话中多次争吵,后聂志国将此事告知其姑父尹玉更。2017年1月25日23时,魏修和聂志国电话约定在晋州市总十庄镇张家庄村见面,后魏某3、魏修电话召集魏同年、魏士宗(已判)、高达达(已判)、魏同友等人,聂志国带领尹玉更(已判)、尹宝佳、尹某、李艳召等人赶到约定的地点张家庄村,后发生冲突双方分别持铁锹、木棍等互殴,聂志国倒地,魏修、魏士宗、魏同年、魏同友等人受伤,高达达报警,斗殴终止。经鉴定,魏修、魏士宗、魏同年伤情为轻微伤,魏同友伤情为轻伤一级。 JqX+vRY;dd  
F=/@D)hND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W{z7h[?5,  
w 0V=49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特征方面的证据 Re`'dde=  
HY (|31  
(一)人员构成、层级分布以及组织内人员所实施具体犯罪行为 (]wd8M  
)FF3|dZ";K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吕光泽等涉黑案组织层级情况、吕光泽等涉黑组织结构示意图;吕光泽等涉黑案组织成员情况表。 *^]lFuX\&E  
:fxG]uf-P  
2.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周某、王某3、王龙、裴浚杰、李某8、田某1、范某、王迈、赵某2、张银、张小东等人供述与辩解:证实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人员结构、分工、奖惩措施以及禁止吸毒、溜冰等内容。 /hx|KC&:e  
3B{B6w}t&  
(二)吕光泽在其组织成员参与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之后,为其组织不正当利益,指使手下人员予以顶罪,从而避免其他组织成员被刑事处罚。 @j|B1:O  
j?5s/  
(三)吕光泽为自己及组织内人员魏夯、张某3、郭某2、宿某等人处理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K'Gv+UC*6  
4tv}5llSG  
(四)在吕光泽涉黑组织成员被刑事处罚羁押期间,吕光泽安排人员给被羁押人员缴纳生活费的情况。 &W'X3!Te  
6xFvu7L_c;  
(五)吕光泽为拉拢手下,带领魏夯、丁某1、郭某2、刘某6等人到赌局放款的情况。 3%"r%:fQB/  
s<}d)L(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特征方面的证据 Lm-yTMNPn  
 4[\[Ho  
(一)吕光泽等人涉黑组织经济收入情况 rD7L==Ld  
STfcx] L  
1.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丁某1、张某3、刘某6、李某8供述和辩解:供述吕光泽组织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租赁繁华地段商铺作为据点,购置镐把、铁管、砍刀等作案工具,通过实施诈骗、赌局放款、倾倒工业废液、领车等行为敛财,供自己及其组织成员日常消费。其组织经济收入项主要包括赌局放款、做点诈骗、倾倒工业废液、领车、低息贷款、高息借款等。 !R{C  
82mKI+9&"  
2.被害人尚某1、王某1、尚某2陈述:证实被诈骗或被非法拘禁的情况。 _A[k&nO!&J  
@zz4,,]  
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领车收入情况。 (T0%oina  
Wmm'j&hI  
(二)吕光泽涉黑组织的经济支出情况 85QVj] nr  
y":Y$v,P  
1.租赁聚福堂茶楼租金、装修及茶楼日常开销 4P1<Zi+<  
y@\R$`0J  
2.制作作案工具支出 Rn"Raq7Cn*  
p2(U'x c  
3.给组织人员发工资、过节费 s>A!Egmo  
DH3.4EUWS  
4.给被羁押组织成员存生活费 @U~i<kt  
h3}gg@Fm  
5.支付赔偿款 Xup"gYTZQ  
5)IJ|"]y  
6.其他支出 L?W F[nF R  
L)0j&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特征方面暨该组织具体违法犯罪事实证据 {$dq7m(  
n Dt1oM H  
(一)故意毁坏财物案 v>e%5[F  
=.*+c\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11日李某2报警称吕光泽、魏夯等人将其家里物品砸坏,将其本人打伤。 mJj [f8  
C(RZ09,.S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2月11日辛集市公安局中里厢派出所民警对辛集市李某1家东西两院及李某2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李某2家所有窗户玻璃均被砸坏,李某2家北屋屋内被砸坏茶几等物品,院内普桑轿车玻璃被砸坏,厢货车玻璃被砸坏。李某2侧躺在北屋西侧屋内,头朝南、脚朝北,头部有血,自称手臂及腿被打折。李某1家东院阳台玻璃被砸坏,院内停放的收割机玻璃被砸坏一块,轮胎被扎坏。红色昌河面包车玻璃被砸坏。三轮玻璃被砸坏。李某1家西院被砸坏,空调外挂机风扇被砸坏。后附照片。 V l, V  
7q%<JZPY  
(3)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辛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44号),李某2之损伤程度构成二个轻伤一级、二个轻伤二级。 x4r=ENO)q  
nUgZ]ag=G  
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辛价认字[2016]第23号),证实李某1东院、西院损坏物品损失价格为6270元,李某2家损坏物品损失价格为4320元,共计10590元。 ?1+JBl~/d  
ZmJ!ZKKch  
(4)证人王某2、石某的证言,证实打人毁坏财物后,其作为中间进行说和的事实,29.5万元是魏夯等人于2月11日对李某2、李某1两家所造成的人身财物损害一次性赔偿,包括魏夯、张某3、王龙、郭某2、宿某、刘某6六人。 dtXA EL\q  
Jp'XZ]o\  
(5)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被打及被毁损物品的过程。 Z9TUaMhF  
.Mn+Bd4f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称没有参与该起犯罪事实。 yu<'-)T.?  
oNk ASAd  
(7)同案犯吕光泽、温某、张彦甫、丁某1、魏夯、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宿某、周某、王龙、田某1、裴浚杰、张银、孙中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2月9日,魏夯与李某1因赌博发生争执,后纠集多人持球棒、菜刀、消防斧前往辛集市李某1家滋事,并与李某1、李某2、“大金”等人发生殴斗。同年2月11日下午,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又纠集多人赶到辛集市,持铁管、镐把将李某2打伤,并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门窗玻璃和部分财物砸毁,后魏夯赔偿李某2、李某1等人共计29.5万元的事实。其中同案犯温某、丁某1、周某等人供述证实李某某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 |zJxR_)  
X {[" 4  
(二)非法拘禁 s>pOfXIx  
-uE2h[X|  
(1)书证:受案登记表;俞某1、于某2、叶某、李某3、李某4、俞某2、于某1、朱根龙人员详细信息。 ^oL43#Nlo  
QA=G+1x  
(2)检查笔录:俞某1人身检查笔录及所附后脖颈照片,证实2018年3月7日13时侦查人员对俞某1人身检查,发现其右大腿内侧遗留五个黑色手指印,后脖颈偏左有一直径约5毫米的肉状圆形凸起。 1$Jria5n  
 `PV+.V}  
(3)辨认笔录:俞某1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俞某1辨认笔录,叶某辨认笔录,宿某辨认笔录。 @L p;p$G`  
R a> k #pQ  
(4)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欠钱追账的事,吕光泽等人在聚福堂茶楼拘禁过一个欠账的人。 sHt PO[h  
XAn{xN pz  
(5)证人于某1、俞某2、叶某、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证实俞某1被非法拘禁后的身体受伤情况,眼睛和脸都肿了,脸上有血迹,左腿打着石膏,右脚底有燎泡,后侧脖子有被烫伤的痕迹等。 ~^6[SbVb  
?Re6oLm<B  
(6)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证实其欠尹文岳钱还不了,尹文岳就找了一群社会人找其要债,吕光泽等人自辛集市一狗场将其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跳楼逃走。 BdK2I!mm  
7wO0d/l_  
(7)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尹文岳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养狗场。其到了以后看到十几个人在院子里,尹文岳、张刚、尹文岳丈母娘都在。有人打了俞某1几巴掌,过后其就去车上。然后尹文岳一方将俞某1带至尹文岳的家中,其也开车跟着过去了。在尹文岳家中吕光泽对俞某1进行殴打。之后其便离开。当天为晚上六点多,尹文岳叫其送点吃的到清河湾的一个茶楼。俞某1也在茶楼,其与俞某1念还钱的事情,然后就走了。第二天晚上其听尹文岳说俞某1从二楼的窗户跳出去跑了。其称尹文岳叫其去,是想让其帮尹文岳和俞某1念欠账的事情。 2+Y 8b::  
3)? v  
(8)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还帮着辛集一个叫张刚的人找过一个欠他钱的人,把这个人弄到其的茶楼里关着。 u$3wdZ2&m  
R')D~JJ<8a  
(9)被告人丁某1、张某3、刘某6、周某、张某4、宿某、王某3、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张小东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非法拘禁俞某1的过程及各自的分工情况。 a!_vd B  
? iX1;c9  
(三)诈骗 efK3{   
y<53xZi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所附尚某1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尚某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尚某1根据吕光泽安排将赌局所借款项支付的情况。尚某1、张某1人员详细信息。 "0,d)L0,"  
\`nRgY SE  
(2)辨认笔录:尚某1对赌博现场辨认笔录,尚某1辨认笔录,张楼辨认笔录,李某5辨认笔录。  AU3Ou5  
u{H'evv0O  
(3)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参与赌局的我认识的有张彦甫、杨乐、吕光泽,还有十七、八个人都不认识,一共在场的有二十人左右。这次的赌局是吕光泽和一个男子俩人轮流掌锅。其在赌局上输了1800元,还有就是掌锅的那个男子输钱了,别的人输赢我不清楚,其见他在赌局上借钱了,具体他输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其估计得有几万块。 5|4=uoA<  
# 1S*}Q<k  
(4)证人张某1、赵某1证言,证实参赌过程和参赌人员情况等。 gK`o ;` ^  
~If{`zWoC  
(5)被害人尚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吕光泽弄个赌局,叫其去玩,其先后和大泽玩“推牌九”有4、5次,刚开始玩赢了吕光泽他们12、13万,后来再玩又输给了吕光泽他们一次8万、一次23万,总体输了18万元钱左右。 IQ&o%   
't3@dz_dG  
(6)被告人李某某的公诉与辩解,证实其2017年年底的一天,吕光泽叫其到温某茶楼的赌局中帮忙,其负责倒水、递烟以及杨旭蒙、丁某2、杨兆国等人的分工。结束后吕光泽给了其一千元作为工资。 Ps0 g  
(|{bZW}  
(7)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交代“做点”诈骗尚某1的事,“做点”就是组织牌九局,在局上做手脚,骗别人钱,这两次人员的分工主要是温某安排的,温某告诉贾宝珍让他把耳 机给谁就给谁。 Oq7R^t`b  
GaD]qeS-K  
(8)同案犯温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做点是玩钱耍诈,合伙骗人,这次是为了做尚某1,并且这次做成了,做点是吕光泽拿的主意,因为建仓是开厂子的,比较有钱,吕光泽之前输给建仓的钱做回来以后就又想着再从建仓那弄点钱,做点的设备是露露准备的,让贾宝珍带过来的。以及各个人的分工情况。做点的时候其和吕光泽、杨旭蒙、贾宝真、张彦甫、李某5、苏彦松、常晓萌、魏夯、王龙、丁某2、刘某6、赵献龙、赵献龙朋友、王某3还有吕光泽找的三个人都知道做点的事。基本上这次赌局除了建仓不知道,其他人都知道。贾宝珍戴着耳 机负责用腰带拍摄桌面上的牌;张露看他那边的显示器上显示点数通过隐形耳 机报点数;其负责配门也戴过耳 机;杨旭蒙带着耳 机负责配门;吕光泽戴着耳 机负责配门;张彦甫负责配门,但是他玩了一个小时就走了;李某5、苏彦松、常晓萌、赵献龙、赵献龙朋友和吕光泽找来的三个人也负责配门;魏夯、丁某2负责照锅;王某3、刘某6、王龙负责放款;一开始在赌局上的人都是轮流坐庄,但是到后面建仓输了钱以后,基本上都是建仓在坐庄。 Bi!j re  
sSh=Idrx  
(9)同案犯魏夯、刘某6、丁某2、王龙、田某1、杨旭蒙、张楼、张露、赵献龙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诈骗尚某1过程以及个人在诈骗中的地位及分工。 lzKJy  
fs43\m4= m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01/?  
fn!(cE|`E  
1.公园首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Mp8FYP jZ  
(Wj2%*NT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张某2、牛某、侯某、谢某1、穆某、李某6人员详细信息。 m]Sv>|  
i8]2y  
(2)视听资料:公园首府售楼部现场位置照片,证明该售楼部位于临街地块等情况。 FqvMi:F  
_cWz9 ;  
(3)辨认笔录:张某2辨认笔录,侯某辨认笔录,谢某1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围堵公园首府售楼部的吕光泽。 Rk1B \L|M  
>N&C-6W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看到售楼部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停了十几辆小汽车,售楼部门口围了一帮小青年,大概有四十人左右,这帮人手里都拿着家伙,有的拿着砍刀,有的拿着用纸包着的像棍子类的东西。售楼部里也有五六个这样的人,售楼部的同事们都比较恐慌,大家都不知道出了什么事,顾客也都吓跑了。 x6d0yJ <  
?|&plf |  
(5)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4日上午有人到其公司公园首府小区售楼部闹事,看见有人手里拿着刀具;在售楼部大厅看见约有二三十人堵在售楼部门口,大厅里有三四个保安在接待台附近,约十来个人都是年轻小伙子,有在客户区坐着的,有在大厅站着的,正在大厅里吵吵这房有问题,都别买了之类的话,把大厅里的买房的客户都轰出去了。 E yv|~D  
x[ sSM:  
(6)证人张某2、侯某、谢某1、穆某、李某6、李某7的证言基本同上,证实有人在公园首府小区售楼部闹事,并携带砍刀、镐把、钢管等凶器将公园首府售楼部围堵,并闯入售楼部,将看房的客户轰走,严重影响了售楼部的工作进行。 isdEs k#A.  
"Yk3K^`1T.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绿化层国际售楼部闹完后的当天去的公园首府售楼部,因公园首府占张某3家的地,我们过去站场,从而要赔偿。其一方的人拿着砍刀和镐把在公园首府售楼部门口站着,张某3和吕光泽进去说事,后来来了两辆警车,吕光泽让其们解散。 %LL*V|  
RpAtd^I  
(8)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公园首府开发商占用张某3家土地一事,其、徐磊、张彦甫,徐磊叫去了王迈还有2-3个不认识的人,张彦甫叫去了周特、乐、还有2-3个人不认识,张某3叫去了丁某1、范某、宿某、刘某6,一共有10多个人。带了钢管、砍刀之类的,一般出来带的家伙也就是这些东西。是他们各自从车上拿下来的,其也不知道具体谁带了什么东西,后来走的时候他们也各自带走了。 CL~21aslI  
\:ELO[(#|{  
(9)同案犯温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吕光泽给其打电话,到了聚福堂茶楼一楼,其看见徐磊、吕光泽、张彦甫、张某3、张某4、大愣、王某3、丁某1、宿路佳、刘某6、郭某2、周某、周特、张彦甫舅子乐儿、张彦甫手下杰子已经到了,吕光泽告诉其再叫几个人,随后其就给杨兆国打电话让他过来。过了一会杨兆国打车到了聚福堂茶楼,赵某1也带着他手下子昂、小二来了。这伙人中就有几个到聚福堂茶楼一楼的厕所内拿铁棍和砍刀,一起去了售楼处。 f9Vxtd  
C< :F<[H  
(10)同案犯张彦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吕光泽打电话让其找人到皮都国际酒店斜对面的公园首府售楼处门口集合,就叫了李某某、周特、裴俊杰开其的银色启迪到了现场,其去了以后,吕光泽、徐磊、张银、赵某1、温某、大楞、丁某1、丁某2、张某3、张某4、王某3、郭某2、王迈、大圣、刘某6、宿某、杨兆国,以及温某、徐磊、赵某1、张银分别找的人,大概三十余人,在售楼处门口站着,吕光泽对我们这伙人说就在售楼处这闹,堵门,别打人,通过闹腾给开发商制造压力,达到多要补偿款的目的。有几个人从车上拿了钢管、镐把,售楼处六七个保安拿着橡胶棒到售楼处门口排成一排跟我们这边的人对峙,不让我们的人进去。 3#IU^6l:1S  
^kS44pr\Q  
(11)同案犯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某、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田某1、范某、王迈、赵某2、刘念、赵子昂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14日上午,因辛集市公园首府开发商占用张某3家土地一事,吕光泽组织温某、张彦甫及他们携带砍刀、镐把、钢管等凶器将公园首府售楼部围堵。 z3RlD"F1  
#^\q Fj  
2.绿城国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M"E ]r=1  
l~Em2@c  
(1)物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所附调取证据清单、物品照片,证实在绿城国际售楼部北侧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内发现的砍刀、钢管、镐把,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人员将上述物品于2018年5月8日自辛集市皮革商业城派出所调取,及所附上述物品照片情况。 ]>K02SVT:  
BUuU#e5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辛集市皮革商业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5日14时许,该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绿城国际售楼部有人闹事,该所民警到现场后,得知闹事人员已离开,在售楼部北侧发现一辆白色未悬挂拍照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及一辆银灰色别克GL8商务车,在奥德赛商务车内,民警发现自制焊接砍刀5把、钢管3根、镐把2根;事件单打印件,证明2016年10月15日辛集市公安局接到来电,称绿城国际有人闹事,并由商业城派出所处理等情况;郭某1、刘某5、曹某、纪某人员详细信息表。 _ li\b-  
C:]&V*d.v4  
(3)辨认笔录:郭某1辨认笔录,刘某5辨认笔录。 'G.^g}N1  
V4('}Q!  
(4)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5日上午,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吕光泽纠集很多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的地里阻止开发商砍掉吕光泽购买的果树,并对其进行殴打,当天下午吕光泽又纠集很多人赶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闹事,将电闸拉掉。其是接到公司的通知过去售楼部的,其没有叫张银过去售楼部。张银具体是谁叫过去的其不清楚,据其了解张银和吕光泽是盟兄弟,其怀疑是吕光泽叫他去的。 5 M.KF;P  
Gk.;< d  
(5)证人刘某5、曹某、纪某等证言,证实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有多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的地里阻止开发商砍掉购买的果树,又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闹事,将电闸拉掉。这件事发生之后,对“绿城国际”的销售有很大影响,有近一个多月没有客户去售楼部看房子。 ?89ZnH2/  
# j=r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秋,张彦甫叫其到聚福堂茶楼后,吕光泽、徐磊让人们把砍刀、镐把等东西放到车上,然后带着其以及温某、张彦甫等人去绿城国际售楼部。因张某3家的地被绿城国际给占了,吕光泽叫其去站脚助威。 q ;@:,^  
!PaDq+fB  
(7)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其找了人去阻止开发商砍掉其购买的果树,并打了郭某1,当天下午吕光泽又叫人去了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 2EHeQ|#  
nvJ2V $  
(8)同案犯温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吕光泽给我打电话说开发商的人正在锯树,到了聚福堂茶楼一楼,其看见吕光泽、徐磊、麦麦、大圣、张彦甫、张彦甫舅子乐儿、周特、杰子、赵某1、周念、赵子昂在那说话,吕光泽、张彦甫、徐磊他们三个在那打电话叫人。杨兆国和田某1打车到了聚福堂茶楼。这伙人中就有几个把聚福堂茶楼一楼地上的铁管和砍刀带上了,到了辛集市安古城村村南看到张某3、郭某2、丁某1、宿路佳等8、9人拿着铁管在地头上站着。 efK)6T^p  
D^ E+#a 1  
(9)同案犯张彦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吕光泽、徐磊、张银、赵某1、温某、其、大楞、丁某1、丁某2、张某3、张某4、王某3、郭某2、王迈、大圣、刘某6、宿某、周特、李某某、裴俊杰、杨兆国,张银、温某、徐磊、赵某1分别也找了人,大概三十余人,拿着钢管、镐把等工具到安古城村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吕光泽和徐磊买下的地里,阻止正在锯树的开发商一方人员。随后,郭某1还让我们这边的人到售楼部去喝水。后其听说开发商赔偿了吕光泽和徐磊三十多万。 [jOvy>2K]  
*ybwl Lg  
(10)同案犯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裴浚杰、徐磊、赵某1、宿某、王某3、田某1、王迈、赵某2、张银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15日上午,因辛集市绿城国际开发商占地一事,吕光泽纠集温某、张彦甫和他们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后面的地里阻止开发商砍掉吕光泽购买的果树,并对郭某1进行殴打,下午又赶到辛集市绿城国际售楼部,并在售楼部闹事。 LPg1G+e  
|;L%hIR[  
(五)寻衅滋事  N+<`Er  
v7"Hvp3w  
1.领车(马某1)寻衅滋事案 x J;DkPh  
DwQa j"1<%  
(1)书证:马某1、刘某5人员详细信息;裕华分局出具的关于领车案件涉及大车司机的侦查说明。 E !a5-SrR  
if S) < t  
(2)辨认笔录:马某1辨认笔录,刘某5辨认笔录。 K?y!zy  
`kx+Kc  
(3)证人温某、张某3、宿某、李某8、范某、赵某2的证言,证实在辛集,抢车就领车的人们互相争夺大车司机的电话号码,谁手里大车司机的电话号码多,谁就挣钱多以及如何拦截大车的事实。 +O@v|}9"w3  
\"E-z.wW=  
(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原来有个沙石料场,经常联系的大车有十几辆,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接到给我送料的一个大车司机的电话说有一帮人在衡井线上辛集晋州界牌处拦住他的车不让走了。听说抢车的就吕光泽、徐磊和张彦甫他们这些人,其称惹不起他们,没办法给了徐磊七辆大车的牌照号和司机手机号。 UE3#(:x A  
/K#t$O4  
(5)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吕光泽等人因为领车的事和马某1发生过冲突,当时马某1找其做的中间人说情。 a"!D @a  
?\HXYCi0r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携带砍刀、钢管、镐把等凶器和吕光泽等人赶到衡井线辛集市与晋州市交界的岔口处,拦截马某1所领的大车,后逼迫马某1将部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7[V6@K!Al[  
rKP;T"?;  
(7)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份的时候徐磊已经掺和进其和马某2领车的这个事挣上这些钱了,因为当时其们车比较少徐磊就跟其说去抢马某1的车了,之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徐磊就各自叫人带着家伙去衡井线晋州和辛集交界的地方去拦马某1领的车。徐磊说后来马某1找到他了,同意给5-6辆车。 Vd8BQB,Q  
oEqt7l[I{  
(8)同案犯张彦甫、丁某1、张某4、刘某6、徐磊、王某3、裴浚杰、王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携带砍刀、钢管、镐把等凶器和吕光泽等人赶到衡井线辛集市与晋州市,拦截马某1所领的大车,后逼迫马某1将部分大车归吕光泽统领。 _ ]W }6?i  
lS`hJ:  
2.领车(封某2、封某1)寻衅滋事案 )N) "O? W9  
..ig jc#UF  
(1)书证:田某2、陈某、王某4、权某、马某2、封某2、封某1人员详细信息。 /r4QDwu  
nFVQOr;  
(2)辨认笔录:陈某辨认笔录,封某2辨认笔录,封某1辨认笔录。 7qyv.{+  
;K'1dsA  
(3)证人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丁某2、宿某、周某、王某3、李某8、范某、王某4、权某、马某2等人证言,证实辛集的“抢车”就是领车的人们相互争抢大车资源,谁的大车资源多谁挣钱多及部分人称听说过这次抢车的事实。 -PHVM=:  
Wcgy:4K3  
(4)证人封某1的证言,证实封某2是其亲弟弟,封某2和他朋友王旭合伙给一个煤场送煤,送煤的大车一共有几十辆。吕光泽曾到其家谈领车的事情,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封某2给其打电话说田某2带了一帮人在安新线辛集与深泽的界牌处拦住他运煤的大车不让走了。其称听说是吕光泽那帮人,因惹不起这帮人,当天晚上把大车信息给了他们后再没找过他们,他们达到目的了也再没找过他们。 hBSci|*f  
u}Q@u!~e9  
(5)证人封某2的证言证实内容基本同上。 6j]pJ]F6  
W^c> (d</  
(6)证人田某2、陈某的证言,证实田某2称封某2抢他表哥的车没有还。其就给徐磊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后来吕光泽、徐磊、张彦甫他们帮其把封某2领的车抢了,替我出了这口气;陈某称只参与过抢封某2的车,其他抢车都没有参与。 WSdTP$?  
Vx]{<}(gr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携带铁管、镐把等凶器赶到安新线辛集市与深泽县,拦截封某2、封某1统领的大车的事实以及过程。 Q( WE.ux)<  
qR W WG&  
(7)同案犯被告人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份的晚上陈某、张彦甫、徐磊、田某2他们带着人先后去307国道晋州和辛集交界的地方和垒头桥上拦封某2的车,这次其还是没有去,他们这次应该是弄成了,把封某2领着的40来辆车抢过来了。 a;Nj'M~U  
0A~zu K  
(8)同案犯张彦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吕光泽、其、陈某、徐磊、王某3、周特、李某某、裴浚杰、王迈、大圣、全全、东北高个叫什么东的、丁某1、郭某2等大概三十余人,十辆车,到深泽和辛集,依靠人多势众抢了封晓进所领的四五十辆大车。 %N"9'g>  
a\wpJ|3{=T  
(9)同案犯徐磊、裴浚杰、王迈、赵某2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携带铁管、镐把等凶器赶到安新线辛集市与深泽县,拦截封某2、封某1统领的大车的过程。 KUC (n!  
`_IgH  
3.领车(张某5)寻衅滋事案 iU5Aj:U3  
qlT'gUt=H  
(1)辨认笔录:赵某3对吕光泽所作的辨认,赵某3对徐磊所作的辨认,张某5对张彦甫所作的辨认,张某5对徐磊所作的辨认。 (_}w4N#  
UuV<#N)  
(2)证人李某8、范某的证言,证实辛集的抢车就是领车的人们互相抢大车司机的联系方式,大车跟哪个领车的联系多那个领车的就挣钱多。 hM!D6: t  
%"R |tlG  
(3)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徐磊和吕光泽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清楚,只知道他们是混社会的,抢了其的车之后知道他们是领车的。 0 ]v:Ix  
F5CV<-jB  
(4)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在辛集市的地方待着,突然过来四五辆车围住我,车上下来十来个小青年,下来的人一个都不认识,其中带头的人自称叫徐磊,他说让其把车给他,其怕对方人多打其,就把存着大车信息的手机给了对方。 9d7$Fz#  
*):xK;o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携带砍刀等凶器到辛集市高速口,拦截了打车,强行要对方的电话号码,对方带着其去二楼辛集六郎村一门脸房。 \7 8w1Rkl  
}&Eb {'  
(6)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徐磊出面抢傻子(赵某3,下同)的车,因为傻子也认识徐磊,然后就带着傻子找我来了,我其实是想抢过来。 IC-k  
=H'7g 6  
(7)同案犯张彦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徐磊各带一半等人和车,分别在辛集高速口和辛集新垒头检测站门口,依靠人多势众抢了傻子和张某5所领的大车。 [:HT=LX3  
Y.O/~af  
(8)徐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和吕光泽、张彦甫、陈某、田某2在新皮革城辅料市场陈某的店里面开会,计划晚上去找张某5和秀考、秀海要车。 ,gR9~k,  
3^>D |  
(9)同案犯宿某、王某3、王迈、赵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携带砍刀等凶器到辛集市治超站找到张某5,抢走张某5领车用的手机,逼迫张某5将手中的车辆交给吕光泽统领,后赶到辛集市翰墨艺苑店内找到赵某3,逼迫赵某3找吕光泽“谈判”,将手中的大车交给吕光泽统领。 rb+&]  
vW\#2[j[  
4.支家方碑村寻衅滋事案 DA[s k7  
RH,1U3?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刘某3;报案时间2017年6月6日23时58分;报案内容刘某3家位于辛集市的昊发日杂批发部玻璃被人砸坏了8块,大门上被泼了红色和黑色的油漆。出警记录,证实2017年6月15日,报警人刘某1;当日00时左右,三四个男子到家门口喷涂“死”字三个;2017年6月22日大门被人砍了两个口子,还有人在门口放了一挂鞭炮。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刘荣光(实际为刘某2);报案时间2017年6月10日06时21分;报案内容大门被油漆喷了两个“死”字,还被人用利器砍了两下。出警记录,证实支方前街刘某2家,2017年6月12日4时有人往家门口和院里扔啤酒瓶,石素婕也发现自己家门口有摔碎的啤酒瓶。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由辛集市公安局育红街派出所调取受案登记表2页;现场照片6页;询问笔录7页及出警记录等。 oGzZ.K3 A  
H3=U|wr|  
(2)视听资料:现场照片6张;刘某3家阳台被损坏、泼油漆照片6张;接受证据清单、刘某2提供案发后大门照××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1提供光盘1张、照××张,证实上述物品损毁情况。 J?ljq A}i  
]jUxL=]r  
(3)辨认笔录:由刘念辨认出李某某;由赵子昂辨认出李某某;由赵子昂辨认出杨兆国;由赵子昂辨认出刘念。 & yKUf  
a0Y/,S*K  
(4)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就找到其表弟范华,让他代表公司去和支方村没签字的村民交涉。后来其问过范华,他说吕光泽没去过支方村,但是他安排过手下的人骚扰过支方村的钉子户。 wIW]uo/=  
C|kZT<,]  
(5)被害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陈述,证实因征地事情被人骚扰的过程。 wvAXt*R  
c'=p4Fcm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吕光泽让赵某1找人去支方村一个家中搞点破坏,赵某1叫其过去的,大概有五、六人,向被害人家中扔鞭炮。 {DPobyvwFk  
^]He]FW':G  
(7)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为了顺利拆迁,我还让人帮着谢伟、牛志华去找过钉子户们的事。 M <3P  
B!vI^W  
(8)同案犯张彦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吕光泽把这件事交给其和赵某1具体实施,让其们听谢伟指挥。吕光泽找的郭某2,我找了李某某、裴浚杰,赵某1找了赵子昂和小二,温某本人没有参与这件事,但是他找了田某1、杨兆国。谢伟的司机带着我和赵某1到支方村认了那五六家钉子户的门,赵某1又带着李某某、裴浚杰、杨兆国、郭某2、田某1、赵子昂、小二等认了这些钉子户的门,在接下来的十余天里,李某某、裴浚杰、杨兆国、郭某2、田某1、赵子昂、小二等人隔三差五往这些钉子户家里扔鞭炮、扔瓶子、用铁丝锁门,不停地滋扰这些钉子户。 c}nXMA^^  
L< MIl[z7  
(9)同案犯温某、郭某2、丁某2、赵某1、宿某、范华、刘念、赵子昂、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到支家方碑村泰和富贵园小区项目的拆迁户家中,以扔酒瓶、扔鞭炮、铁丝锁门、往门上喷字的方式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征地拆迁。 \W<r`t4v  
+LwE=unS  
(六)组织违法事实 qg;[~JZYKi  
bg\~"  
(1)书证:裕华分局出具的关于吕光泽等人涉嫌许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价格鉴定的侦查说明,证明许某被毁坏财物,经与物价鉴定部门沟通,不具备进行价格鉴定的条件。 Kt,ENbF  
*@'\4OO  
(2)视听资料,证明许某指认被砸车辆照片、被砸店面照片。 AiXxn'&i  
zwAkXj  
(3)辨认笔录,证明高某对李某8(小俩)、宿某所作的辨认;许某对丁某1、宿某、吕光泽所作的辨认。 DrD68$,QN  
-[kbHrl&  
(4)证人高某、段某、李某9的证言,证实案件发生的过程及事后找人和吕光泽说和。 zOR  
:/HfMJ  
(5)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因吕光泽手下几个小弟到其店闹事,后吕光泽持械将停放在按摩店对过的红色奇瑞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被迫经人协调赔偿宿某5万元了事。 Pv.z~~l Y  
Y4PB&pZ$O2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宿某被打后吕光泽叫其们到茶楼后,其们携带砍刀、钢管、镐把等东西到许某按摩店后,将按摩店的门窗、空调外机砸毁。 !]tZE%?  
Lb GyD;#_  
(7)同案犯吕光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得知许某带人将宿某打伤后,纠集他人将许某位于辛集市广定胡同32号门脸砸坏,后又将停放在按摩店对过的红色奇瑞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等事实。 8oI)q4V  
NX?J  
(8)同案犯温某、张彦甫、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丁某2、赵某1、宿路佳、周某、王某3、裴浚杰、李某8、范某、张银、刘念、赵子昂、张小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打砸许某店的过程及赔偿情况。 U>^u!1X  
`P&L. m]|  
四、黑社会性质危害特征方面证据  6?U2Et  
; c5Q"  
1.裕华分局出具的吕光泽等人案件社会影响简介,证实该分局经侦查证实,2014年以来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财、敲诈勒索、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持有枪     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案件33起,共造成财产损失182710元,重伤一人,轻伤七人,轻微伤四人,吕光泽组织暴力铲除异己,称霸辛集,意图垄断地下领车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Nl_Sgyx,\  
Xa._  
2.辛集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中里厢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吕光泽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前科的说明》,证实吕光泽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多名受害群众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希望公安机关对该组织严肃处理的情况。 e[t+pnRh  
kLKd O0  
3.吕光泽等涉黑案案件分布图,证明吕光泽等人案件案发地主要集中在辛集市市区及中里厢乡、位伯镇、新垒头镇等地点。 dP(*IOO.  
tlU&p'  
4.其他方面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据。 hP4*S^l  
gi;#?gps  
五、个人犯罪事实 j HT2|VGb*  
eMf+b;~R  
(一)诈骗 rC>')`uk  
|V2+4b,  
1.孙某被诈骗案 >$]SYF29  
4_3 DQx9s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月18日孙某向辛集市公安局报警称被魏夯等人诈骗10万元;由孙某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路某1的建行银行卡微信转账两笔,分别是10000元、6500元,转账给张某1银行卡101000元;由路某1提供的微信截图(P157-158),证实2017年11月22日转给昵称为“不允许为空”的人员16500元。 sa%2,e'  
D.2HM  
(2)辨认笔录:孙某对刘明闯、魏夯、闫德森所作的辨认;闫德森对孙某所作的辨认。证实孙某对2017年10月被诈骗地点辛集市皮具市场北面南侧二层门店,对2018年1月被诈骗地点辛集市辅料市场北面南侧三层楼门店所作的辨认。 kve{CO*  
~ #Gu:  
(3)证人路某1证言,证实孙某是其儿子,因赌局输了钱,被迫卖房还赌债。 /? n 9c;w  
'l$<DcBj  
(4)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参与赌局被做点诈骗的过程。 YadY?o./  
dU]>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2月份左右,周特联系其和刘盛杨去一个茶楼里玩牌。到了之后魏夯、刘某6等人商量做点的事情。其和刘盛杨负责配门,丁某2、周特负责放款等,做点了一名男子几万块钱,具体的数额记不清了。 !BHIp7p  
V~y4mpfX  
(6)同案犯魏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其和闫德森、王龙、阳阳、温乐、宿某、刘某6、国新、锁子一起诈骗了孙某十万元。2018年1月5日,闫德森、周特找到其,让其组织一个赌局,做点诈骗孙某。在赌博推牌九期间乔彦采用事先装好的牌九换牌的作弊手法,一起诈骗了孙某十万元,赌局结束后,孙某给周特打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 djVE x }  
 @P:  
(7)同案犯刘某6、丁某2、王龙、闫德森、乔彦、耿国新、张锁、刘盛杨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使用隐形眼镜等工具做点诈骗或采用换牌的方式做点诈骗孙某的过程。 f Q.ea#xh^  
U @$Kp>X  
2.诈骗位趁怡案 u 89u#gCAC  
Aj06"ep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由位趁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v4}kmH1  
O>^0}  
(2)被害人位趁怡陈述;2017年初,其与李某某确认男女关系后,其陆续借给过李某某钱,期间还过1、2万元。2017年7月份,因抵押车李某某向其共计借款14万元左右。后期因打井等事由找我借款10万元左右,期间还过6万元左右,最终经过协商李某某给其写下20万元的欠条。 pb~&gliW  
ZbJUOa?WF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位趁怡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因抵押车生意、村里打井等事由陆续向位趁怡借钱,期间还过钱,最终与位趁怡协商欠位趁怡20万元,写下欠条。 K[ZgT$zZ  
f!}c0nb  
(4)辨认笔录 * pN,@ZV$  
.'Vjs2 2  
(二)寻衅滋事 h<oQ9zW)  
EQ&E C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该案由张某6于2016年9月26日22时50分报案;贾某、吴某、谢某3、李某10、李某11、张某6、胡某、王某5、路某2、黄某、尚中豹、于港、冯标存人员详细信息。 <tZPS`c'_  
1]r+$L3  
2.视听资料:马兰起饭店打架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打架后的情况。 ^Bihm] Aq  
DiF=<} >x  
3.鉴定意见 jP6;~[rl  
hia_CuY#  
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贾某之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lG`'1  
a_5`9BL  
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之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 }Y(yDg;"  
iYj+NL  
4.辨认笔录:贾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吴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尚中豹辨认笔录,张彦甫辨认笔录,裴浚杰辨认笔录。 XfF Z;ul  
;8UHnhk_O  
5.证人张某6、胡某、王某5、路某2、黄某、李某10、李某11、谢某3的证言证实在辛集市马兰起饭店吃饭时,李某10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贾某、吴某等人发生争吵,张彦甫打电话叫人叫至饭店,之后对贾某、吴某进行殴打的过程及案发时情形。 ]p~QdUR(  
t@-:e^ v  
6.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其和吴某在辛集市马兰起饭店吃饭时,因为一个凳子和邻桌发生点矛盾,后被对方打伤。 CUOxx,V  
y 1fl=i  
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内容基本同上。 M>df7.N7%P  
O$B]#]L+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张彦甫和李某10等人早马兰起饭店吃饭的时候跟领桌发生矛盾,吵起来了,然后其上去打了对方一巴掌,周特、裴浚杰等人过来就拳打脚踢对方这个人,最后李若能拿刀将对方砍伤。 q2}<n 'o+  
5B{O!SNd  
9.同案犯张彦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李某10、李某11先到了辛集县医院附近的马兰起饭店吃夜宵,因为凳子问题李某10和邻桌的五六个人互相骂了起来,后将对方打伤的事实。 G0Wzx)3]  
FJ3Xeo s4|  
10.被告人裴浚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张彦甫和李某10他们吃饭的时候跟对方有了矛盾吵起来了,张彦甫才叫其们过去的,后将对方打伤的事实。 h3.wR]ut  
>a98 H4  
11.被告人李若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看到李扬乐和对方打起来,赶紧下车,拨出别在裤腰上的匕首朝已经被李扬乐和杰子用凳子砸到在地的一名男子的后背砍了一下及打架过程。 SE+K"faKQ  
/U[Y w)  
(三)聚众斗殴 ,,r%Y&:`6  
Ek'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7 \aLK#  
5gWn{[[e)y  
2.鉴定意见,经鉴定,魏修、魏士宗、魏同年伤情为轻微伤,魏同友伤情为轻伤一级。 Sk@~}  
$l }MB7  
3.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其和尹丹到张家庄村的村北与魏某3、魏同年、魏修、魏士宗、高达达等人协商要钱的事情。没有说和成,准备掉头回去的时候看到魏某3、魏修用铁锹把聂志国按在地上,其过去拉架过程中被人打了其后腰部一下,其抢了下了棍子与对方殴打,将魏士宗打到在地上。 Zg%SE'kK  
fG O.wb  
4.同案犯高达达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魏某3等人一起在张家庄村,聂志国一方来了大约二十来人,尹某手持铁质车锁冲着魏某3、魏修、魏士宗就打,其过去拉架,其也挨了打,魏修头部受伤。 kStWsc$;+T  
ANh5 -8y  
5.同案犯魏修供述和辩解,证实因要钱的事情在电话里跟尹治国发生冲突,在张庄村北发生斗殴,尹宝佳拿着铁锨、尹某拿着金属车锁,双方互殴。期间其抢过铁锨打了聂志国头部。  m?hC!n>  
LQSno)OZ  
6.同案犯魏士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25日,魏某3给其打电话叫其赶到张家庄村后,因要钱的事情与尹宝佳等人发生冲突,对方有十几个人,尹宝佳拿着铁锹、尹某拿着车锁,我的头部被铁锹打伤。 EAq/Yw2$  
Qz;2RELz  
7.同案犯聂志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25日,其称因要钱的事情与魏修、魏某3、高达达等人发生斗殴的过程。 }et^'BkA(  
V|vU17Cgy  
8.同案犯尹宝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聂志国与魏修等人因要钱的事情双方发生冲突,其拿铁锹打魏士宗,没打住,后被魏士宗将铁锹抢过去等斗殴过程。 !8]W"@qb  
xz YvD{>  
9.同案犯尹玉更、李艳召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聂志国与魏修等人因要钱赔偿的事情双方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斗殴的过程。 5EDM?G  
&#Sg1$/+  
10.证人魏某1、魏某2、王某6、付某1、聂某、付某2、李某12、尹某的证言,证实聂志国与魏修因故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斗殴的事实以及过程。 xKz^J SF  
@Nb&f<+gi  
11.辨认笔录 c$ Kn.<a  
9PEjV$0E2  
六、被告人李某某、尹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1刑终94号等综合证据。 M:h~;+s  
@"T_W(i;BI  
以上事实均经出示、质证。 {{ M?+]p,^  
答辩情况 A(#hyb#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多名同案犯的供述结合其地位和作用,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但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GE=#8-@g~p  
Y'kD_T`f,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没有参与的意见,经查,根据卷宗中同案犯温某、丁某1、周某供述,均证实李某某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且供述之间相互印证,故其未参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NS "hdyA  
Ftj3` Mu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尚某1被诈骗案未实际参与,只是去挣工资,不清楚其他人的分工的情况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某某的供述以及同案犯供述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明知吕光泽、温某等人在做点诈骗他人,仍与同案犯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形成赌场参赌人员众多的假象以骗取他人财物,事后并分得小部分赃款,故对其未参与诈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相对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诈骗孙某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孙某10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所提故意毁坏财物案和寻衅滋事案均已赔偿的辩护意见,量刑时予以考虑。 VA_\Z  
1tG,V%iCp  
对于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诈骗位趁怡的犯罪意图,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微信截屏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以与朋友经营抵押车生意或承包给村里打井需要资金为借口,陆续向位趁怡借款26万元,实际用于购买自用的二手车和其他消费,后其将二手车变卖后偿还个人债务。李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其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在案发前已偿还位趁怡6万元,故诈骗金额为20万元。 R,01.N( U  
本院认为 z%t>z9hU  
本院认为,2014年以来,吕光泽、温某、张彦甫、魏夯、丁某1、张某3、张某4、郭某2、刘某6、丁某2、徐磊、赵某1、宿路佳、周某、王某3、王龙、裴浚杰、李某8、田某1、范某、王迈、赵某2、张银、张小东及被告人李某某等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辛集市部分地区或领域形成一定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I5~GH  
< 2w@5qL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他人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案件已赔偿,当庭认罪、悔罪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 r'fNQJ >  
|{HtY  
被告人尹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是被他人叫去参加聚众斗殴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部分案件赔偿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某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认定。 pdsjX)O+f  
pU)wxv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_Xt-6  
本案裁判结果 uD_| /(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1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中“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对被告人李某某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9?iX'*p  
PL<q|y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8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0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Gs2.}l z  
Mq]~Ka3q7  
二、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Z0&`qz  
JI5?, )-St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Vq-<c%  
waXA%u50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诈骗的23万元赌资予以追缴;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位趁怡经济损失20万元。 ]t]s/;9]K  
S|Wv1H>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S'vi +_  
审判人员 DGdSu6s$  
审 判 长  杨建科 ~q#UH'=%  
h,<%cvU =  
审 判 员  王兴锋 v]gJ 7x  
0Ep%&>@  
人民陪审员  张东芬 XbYW,a@w2  
裁判日期 v#:#w.]-Y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5SFeJBS  
eu ~WFI  
审判辅助人员 \(jSkrrD  
书 记 员  张伊凡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0-11-23
这是什么世道啊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社区是一个大家庭,请注意文明回复。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