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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拘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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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为向俞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尹某、程俊风、张刚、尹文岳、胡磊(均已判决,下同)伙同吕光泽、丁某1、张某3、张某4、刘某6、宿某、周某、王某3、张小东、杨兆国(均已判,下同)等人自辛集市一养狗场将俞某1带至辛集市奥林盛园小区尹文岳家中,后又将其带至辛集市聚福堂茶楼予以拘禁,其间对俞某1进行殴打,至次日20时许俞某1跳楼逃走。 8h#/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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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受案登记表;俞某1、于某2、叶某、李某3、李某4、俞某2、于某1、朱根龙人员详细信息。 n(gw%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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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笔录:俞某1人身检查笔录及所附后脖颈照片,证实2018年3月7日13时侦查人员对俞某1人身检查,发现其右大腿内侧遗留五个黑色手指印,后脖颈偏左有一直径约5毫米的肉状圆形凸起。 .1.Bf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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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辨认笔录:俞某1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俞某1辨认笔录,叶某辨认笔录,宿某辨认笔录。 $:%?-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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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欠钱追账的事,吕光泽等人在聚福堂茶楼拘禁过一个欠账的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