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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大家看一下《物权法》中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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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6-20
《物权法》75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76条第一款: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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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6-20
为什么我们院没人组织一下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呢?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09-02
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主张业主权利,寻找合适的物业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09-02
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主张业主权利,寻找合适的物业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09-02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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