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病历本使用管理办法
6?c7$Y )MTOU47U 89(Q1R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的管理流程,市卫生局统一制定了《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病历本使用管理办法》,设计了《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病历本》,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
ds[| sdw(R#GE 附: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病历本使用管理办法
OYn}5RN ?hy& 一、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慢性病管理流程,合理有效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hyN;.hpOO 二、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病历本(以下简称“慢病病历本”)仅限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内各县(市)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审批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及报销补偿费用时使用,一人一册,家庭其他成员不能使用。
BR;D@R``} 三、慢病病历本发放程序
"oO%`:pb 患慢性病的参合患者按照规定流程申报,经本县(市)“新农合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资格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具备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资格者,由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为其发放(首次免费)。
xdkZdx>N 四、慢性病大额门诊就医费用补偿流程
=U?dbSf1* 1、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必须携带慢病病历本,先自行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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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N )i 2、经治医师如实填写检查治疗及用药情况,将检查化验结果粘贴在病历本上。
n,WqyNt* 3、参合农民凭《慢性病鉴定证明》、参合证、慢病病历本、门诊处方、机打收费票据,到户口所在地乡级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g{&ui.ml& 五、慢性病大额门诊就医费用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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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以内的药品;
'E""amIJ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以内的项目;
4~Q/"hMSkO 六、慢病病历本使用注意事项
#!+:!_45 1、慢病病历本只限认定的参合慢性病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amY!qg0P* 2、接诊医师要认真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就诊时间及科别,如实记录病情、检查治疗及用药情况,确保记录完整,检查化验结果要及时粘贴在病历本上,医师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
Qh\60f>0 3、病历本要妥善保存,如有损坏、遗失或用完,凭本人身份证到县(市)合管中心办理换发或补发手续。
&6nWzF 七、监督与管理
~oY^;/ j 1、县(市)合管中心要做好慢病病历本的发放和宣传工作,指导参合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规范使用。
u.xnO cOH! 2、县(市)合管中心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将慢病病历本转借他人使用的参合农民,取消其慢性病补偿资格,对于不按要求核对患者身份、慢性病门诊病历填写不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相应处理,全额追缴报销款额,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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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Xj 八、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JY(WK@ 九、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1#+S+g@# VRB;$ 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