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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四大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火速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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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5-25
辛集市第一害:  Z>[7#;;  
    马路放毒,公路两旁的毒气制造厂。 |3H+b,M5  
现在的辛集市公路两旁,喷漆行业悄然兴起,却给过路群众造成了长久的灾难,要想出门,必然受到强制吸毒,现在的漆料比以前的漆料毒性强几十倍,有哮喘的、鼻炎的吸了都会引起发作。夏天都到了,这窗户还是不能开啊,呛的流眼泪! I>c,Bo7  
喷漆者戴着防毒面具,过路的群众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都把毒气吸进了肺里,再也出不来,天长日久,给群众造成多大伤害无法估量!希望有关部门把这些小工厂统一起来,集中管理,让污染远离生活区。尤其是要保护儿童和孕妇!毒杀谁也别毒杀儿童和孕妇! _z\/{  
Up9{aX  
辛集市第二害: ;b~ S/   
    噪音杀人不见血,易烦易怒心窝火。 L@}PW)#  
辛集市不管是卖手机的,还是卖两元一件的,还是卖小吃的,每天,超高分贝的高音喇叭,不停不休的,穿透玻璃,直冲居室,侵害着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停地对准居民楼就开始喊叫,岁数大的,有心脏病的,都是度日如年,有家不能住,还需要跑出去躲噪音。学生们写作业精神不能集中,楼层越高,噪音越大,吵得整栋楼的居民都烦躁不安。 9}573M  
生存空间是公众的,任何人不得污染,强制他人听噪音,猪狗不如。噪音扰民本属违法,明文规定了的东西,却总是得不到制止。这说明了一个问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件事虽然不大,但对于居民们来说,已经是比天还大的事情,现在是法制社会,为什么有法却不灵呢???值得严重思考了…… 0-2|(9 Kc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lj4Fg*/Yn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Z8$}Rpo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ui8 Q2{z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g=*jKSZ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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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第三害: Zk3Pv0c  
    马路杀手,交叉口50米内商贩在布施“障眼法”。 =ily=j"hK  
做生意不是坏事,应该受到尊重,但不应该侵害公众利益。在交叉口50米内,侵占盲道、人行道、公路,违法占道经营,还胡搭乱建、扯棚挡伞,不仅仅是影响交通,更严重的是遮挡了交通视线, RNg?o [S  
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属于重大交通隐患,当因为遮挡交通视线而诱发了交通事故后,违法商贩不但没有感到自责和内疚,还幸灾乐祸的在一旁看热闹,指指点点,煽风点火,真是太不负责了! ^t >mdxu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十字路口以及距离十字路口五十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车都不允许停,别说出摊了,更不允许。 @^{Hq6_`  
辛集市绝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视违法行为而不去管理,视公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而不去排除!试问,由于遭受了“障眼法”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去找谁赔偿! .sMs_ 5D  
TP }a9-9?  
辛集市第四害: z>x@o}#u\|  
    电焊强光,容易伤眼。冷不防的电焊强光直刺眼睛,尤其的儿童,眼睛更应该得到保护,希望有关部门协调一下,可以让行人安心愉快。
[ 此帖被lsjdhf在2010-05-25 01: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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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5-25
让我们共同打造美好和谐的新辛集,不做任何对公众不利的事情,提高素质,积德行善!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5-25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05-25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0-05-25
为了人民的健康,我市应该开展除“四害”活动。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05-25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05-25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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