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另一个荒诞,是在政府与土地产权持有人之间引入了一个“第三者”。 ScM2_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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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征收”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但由于现行拆迁制度没有征收的理念,地方政府随意授出本应由政府行使的重要权力,让所谓的“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而这些单位通常就是商业性开发企业。 /Q{J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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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的拆迁模式,政府部门根本不用与现在的住房业主商量,就可以自己单方面决定拆迁某个地方。然后,地方政府四处招商,或者开发商主动上门。卖完地之后,地方政府当然要向开发商交割土地。这个时候,拆迁办就会派人到人家的墙上去画大大的“拆”字。这些年,中国大大小小的城市最主要的标语,大约就是这个一字标语。从这一天起,本来好好的业主,就变成了被拆迁人。他们被迫卷入一场自己注定要失败的交易中。 ?^,Ga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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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了标语后,地方政府就躲到幕后,让开发商与被拆迁户打交道。本来,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的时候,理应向房屋和土地产权持有人即时支付补偿,因为政府本来就是征收的主体。但现在,政府让开发商承担这个责任。 <}i\fJ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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